拥有自己的房子是很多人的梦想。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地段好的房价贵,房价便宜的人工作不方便,再加上买二手房还是新房都要交契税天津房子赠与政策,钱包不是很厚。空空如也。
但是,从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适用税率和减免契税的决定》生效。放下很多钱。
·契税减免政策·
土地、房屋被本市市、区人民政府征用或者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部分,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丧失房屋并重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契税税率·
契税法第3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我市现行的契税税率为3%。按照一般税负水平不变的原则,我市现行3%的适用税率保持不变。
·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适用税率和减免契税的决定》9月1日起施行,2021年。
0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适用税率和减免契税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1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适用税率和减免契税的决定》已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26日
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缴纳契税中国和这个决定。
二、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三、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或者征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需缴纳契税。
房屋因不可抗力损失,重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对契税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经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0年8月11日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转移,承担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卖房、送礼、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投资(入股)、清偿债务、转让、激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并报常务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单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确定不同的税率。
p>
第四条契税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房屋出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交割的币种和实物对应的价格等经济效益;
(二)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和房屋的交换,就是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价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捐赠等无价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行为天津房子赠与政策,是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销售和房屋销售。
交易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掉期价格的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核实。税收”。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按计税基础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单位征用土地和住房,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接管土地、房屋所有权,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接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权利;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变化;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六)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代表处承担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因不可抗力损失,重新获得房屋所有权。
前款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同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级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本法第六条规定不再免征、减征契税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缴纳已免征的税款。或减少。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之日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的凭证之日。
第十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证明无效、无效、被撤销或者撤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法办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存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