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男子自愿将自己婚前房产分给妻子;离婚后,男子后悔,想要回房产,但法院判决——房产系男方自愿赠与应归女方所有本刊消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却反悔了,认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应分割。那么,结果到底如何呢?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房产归女方所有。
感情破裂签下离婚协议书
2010年,34岁的拱星镇男子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近30的新市镇女子廖某,随后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两人相处了四个月后登记结婚。
男方后悔坚称婚前财产属于自己
离婚不久,陈某无意中听说《婚姻法》保护婚前个人财产,绵竹城里的房子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陈某对此非常后悔。春节后,廖某再三催促陈某搬出物品并腾出房屋,陈某却一拖再拖,最后干脆一口拒绝,两人因此闹得不可开交。“既然法律有规定,这房子就是我的,离婚协议无效。”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效后,廖某一纸诉状将前夫陈某告上法院。
廖某在法庭上称,她与陈某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并限定陈某在2015年4月前腾出房屋。廖某称,协议生效后,陈某迟迟不履约,要求陈某立即依约腾出房屋并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陈某则辩称,该套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中的这项约定应视作无效。
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廖某系自愿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归原告廖某所有及约定期限内搬出交付廖某,可视为离婚时被告陈某对原告廖某的自愿赠与及承诺行为,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廖某所有。
另外,针对本案中出现的夫妻能否在离婚协议中处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的问题,承办法官表示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就是约定例外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书》是自愿达成,并已向婚姻管理机关登记,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