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产过户新规?,2022年房产过户新规则:1、赠与房产办理过户赠与人要办理《赠与公证书》,而受赠人也要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是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只有取得公证过的赠与证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2、继承房产办理过户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2022年房子过户给子女的新规如下:
1、买卖过户。即父母按照房屋买卖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这种方式是建立在各方都健在的情况下,且操作方式也比较成熟:
(1)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唯一住宅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征);
2、赠与过户。即父母通过赠与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根据新规,对直系亲属或赡养人赠与房产免征个税,夫妻之间的赠与过户还免征契税。那么,分别看一下两种情况的税费,同样以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为例:
(1)假如属于夫妻之间赠与过户,其中契税为房产评估值的3%免除,公证费为房产评估值的1%,印花税为0.05%*2(双方),过户费用即为:(1%+0.05%*2)*100万=1.1万;
(2)假如属于非夫妻之间的直系亲属或赡养人过户,其中契税3%需要全额缴纳,同时还有公证费1%和0.05%*2(双方)的印花税,过户费用即为:(3%+1%+0.05%*2)*100万=4.1万。
3、继承过户。只有权属人(被继承人)去世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方能办理继承。法定继承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契税,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继承过户分两种情况,一种有遗嘱的继承,一种是无遗嘱继承。先说有遗嘱继承。按照规定显示,主要有三大变化:
(2)继承人范围增加。为尽量避免无主房产生,代位继承人增加了直系晚辈血亲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然后,的继承人顺序变为: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姐妹或兄弟也不在的话,就由其子女来继承。大家要明白一点,代位继承并不是越位继承,而是建立在前面的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没继承的情况下,所以,无需多虑。综合各项新规来看,房产过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在以前的规定中同样也是3-5%的契税,不过是一直都按照1-3%的优惠来执行的,在新的规定中仍旧沿用这一条,且现在未听说取消优惠,那么,意味着未来将继续执行1-3%的契税优惠;
2、增加了2种免契税情形。一是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或房屋权属;二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变更土地和房屋权属。这两种过户情况免征契税。所以,新规明确了夫妻之间过户房产是免征契税的,但子女显然不在此列,所以,子女过户还是要交这个过户费的;
3、以下情况免征个税。具体为:法定继承、无偿赠与给直系亲属或赡养人、满5等情况免征个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父母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过户给子女,按情况不同分析如下:
1、父母在想将房产无偿的过户给子女,但在办理房产登记前反悔的,父母可以不继续此赠与,因为房产为不动产,在办理登记产权登记前是可以撤回的。子女不能要求父母继续履行过房义务,除非此赠与合同做了公证,是不可撤销的。
2、父母在自己子女结婚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的,此房产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3、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将房产赠给子女,并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如没有明确的约定是赠给已方子女的,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房产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