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B市1号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另外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法院依法分割,并要求协助办理过户。
张二父母张大、李小共生育6名子女,分别为张六、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张大于1999年6月去世,李小于2016年6月5日去世,张一于2014年8月去世。
张一与王一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一女:女王小一、子王小二。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四辩称,不同意张二的诉讼请求,我手里有一份母亲李小2014年11月8日所立的遗嘱,这份遗嘱载明之前的遗嘱都不算数,应以这份遗嘱为准。这份是代书遗嘱,代书人和证明人都在世。这个房子归老太太个人所有。母亲生前说过被逼着写过好几份遗嘱,但每份都没有签字按手印。
被告张五辩称,张四提供的遗嘱真实,应按照该份遗嘱继承。
被告王小一、王小二辩称,同意张二的诉讼请求,张二所述属实。
三、本院查明。
李小与张大系夫妻,共同生育六名子女,即长女张一、次女张二、三女张三、四女张四、五女张五,儿子张六。
张六与陈小系夫妻,共生育两子一女,即长子张小一、次子张小二、女张小三。
王小一、王小二系张一之子女。张大于1999年6月去世,张一于2014年8月17日去世,李小于2016年6月5日去世,张六于2019年5月29日去世。
B市1号房屋登记在李小名下,归李小所有。该房系拆迁李小、张大生前购买的B市2号房屋所得。
四、裁判结果。
1、登记在李小名下的位于B市1号房屋由张二、王小二、王小一共同继承,张二享有该房屋50%份额,王小二、王小一各享有该房屋25%份额;
2、陈小、张小三、张小二、张小一、张三、张四、张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张二、王小二、王小一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鉴于张一先于李小去世,王小二、王小一作为张一的子女,有权共同代位继承张一应当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