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金白银”利好!购房减税政策落地
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一,降低契税税率。执行1%契税税率的面积段由90平方米提升至140平方米,这次政策优化后,个人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而购买140平方米以上住房,唯一住房减按1.5%、二套按2%税率执行。
第二,降低一线城市增值税税费,这项政策是与取消普宅标准配套的政策。普宅标准涉及的税费主要是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本次明确一线城市取消普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增值税政策,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土地增值税免征条件,本次政策明确取消普宅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即这部分政策未做调整。
第三,降低各地土地增税预征率下限,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很明显,上述政策之后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无论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都有可能受益。
500万房产立省至少10万!
据中指研究院测算,以单价5万元/平方米计算,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政策优化后首套契税分别优惠0万元、2.5万元、11.25万元,二套分别优惠0万元,5万元、7.5万元,北上广深二套分别优惠8万元、10万元、7.5万元。
另外,以北京为例,政策优化前,满两年非普宅需缴纳增值税,若成交价500万元,购买时原值20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14.3万元。政策优化后,满两年原非普宅也可免征增值税,原应缴增值税可全部节省。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中指研究院政策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调整,不少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率已经明显降低,企业不少税费资金处于多缴状态,这部分资金如果不能及时退税,将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本次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有利于降低企业预征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当前稳定企业预期也将带来积极影响。
陈文静表示,新政落地将进一步降低购房者置业成本,对于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均有较大利好,特别是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一线城市税收优惠力度则更大。综合来看,本次政策对于购房者、房企均将产生实质性利好,降低购房者置业成本、缓解房企资金压力,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购房者置业信心。10月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阶段性回稳”,财税政策接连落地有望进一步强化市场的修复节奏,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对于此次政策出台的原因,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分析称,针对此前我国住房“有没有”时期缺房子的情况,需要的是最大限度增加房屋供应,于是就有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一说,以及差别化的税收政策。现在,我国住房进入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的新时期,房地产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且房地产下行压力比较大,交易循环不畅,因此,差异化的税费不仅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阻碍了交易循环和市场企稳。
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如何办理优惠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四、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5%,西部地区为1%。
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
七、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纳税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