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入土为安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而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获得继承权则是法律的规定。那么,当被继承人尚未安葬而继承人要求分割遗产时,如何保障被继承人获得妥善安葬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吴曾有过三段婚姻,2020年1月去世时与董女士系夫妻关系。小吴与第一任妻子韦女士婚内生育一女冯某某,经多方查找已无法联系。小吴父亲老吴先于其去世。现小吴母亲崔女士起诉董女士要求继承小吴名下社保退款25183.52元。
诉讼中,董女士辩称,其已将社保退款中的款项取出,但部分款项已用于处理小吴后事时产生的债务。小吴生前系经崔女士介绍由他人代为理财,由此被骗,被继承人小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只有将被骗理财款项全部索回,董女士才同意分割诉争遗产。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本案中,在被继承人尸骨尚未得到安葬的情况下,崔女士提出的分割、处置被继承人遗产请求不具备处置条件。
后崔女士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且均不同意己方安葬小吴的骨灰,故一审法院暂时对遗产分割不予处理于理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实践中,在继承纠纷中处理被继承人的丧葬问题的案件并不鲜见。一般而言,亲属往往会在将被继承人安葬后再要求遗产分割,以便对丧葬费予以处理,或在要求遗产分割时由一方表明承担对被继承人的安葬义务。继承人均仅要求分割遗产而不同意安葬被继承人的情形较为鲜见,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充分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良家风、倡导社会文明风尚。
例如《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都明确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先行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财产私有制的确立及保护私有财产,是人类社会设立继承制度、国家立法保护继承权的重要原因,但是继承制度的设立与发展并不仅仅是为了私人财产的处置。继承制度的设立,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体系,并借此提高各个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提高,实现社会财富增加,实现民富国强,实现人类文明的延续与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物质财富是重要的基础条件,但是没有精神力量的支撑,脱离文化涵养、文明传承的发展注定不能长远。
因此,遗产分割不仅涉及被继承人生前意志的执行、实现,不仅仅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私事,继承的实际执行,更需要在法律规则、伦理道德内约束各方行为,使得各方行为符合社会大众的朴素情感,符合传统文化、社会风俗的基本共识,以确保整个社会制度的健康运转与良性发展。数千年的文化传承,不论是官方的祭祀活动、官方典籍对于丧葬事宜的规制,还是民间的扫墓、拜山等习俗,无不体现了中华文明对于丧葬事宜的重视,对逝者的尊重与哀思,死者为大、落叶归根、入土为安等观念正是这一朴素情感、文化传统最为直白的表述。
专家点评
法院的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对待“家文化”,其是否还能发挥相应的功能?如果是,如何平衡情理与法理的关系?
应当说,在个案中适度考量传统文化,兼顾社会公序良俗与家庭伦理,兼顾法律与情理,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将中国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工作当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充分体现了法官的人文关怀,保障了逝者死后遗体获得妥善安置,也弘扬了优良家风和社会的文明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