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缴纳证明,缴纳完款项后,申请人需要向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缴纳证明,以确认已完成缴税手续。
土地增值税申报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计未竣工决算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开发项目,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申报的材料:
一是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rong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是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dai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是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身份证签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签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