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荣获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称号,2018年主审案件编写的案例被评为上海法院精品案例,2022年、2023年连续荣获上海法院嘉奖。
卢思洁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案情回顾
争议房屋原为爷爷名下房产。2020年6月16日,爷爷将其名下的产权份额以买卖合同形式过户给孙女,办理过户过程中,爷爷与孙女共同到登记中心,并回答了工作人员的询问,表示当天所办事项是将房屋给孙女,对房屋坐落、孙女姓名等问题均予以清晰回答。2021年5月7日,爷爷向孙女发送律师函,要求孙女支付购房款。随后,爷爷作为原告,以孙女为被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出庭抗辩,认为双方是赠与合同关系,祖孙关系一直很融洽,起诉并非原告本意。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类似案件中老年人通常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一是认为买卖不是真实的,属于无效,故要求返还房屋;
二是认为既然签署了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主张对方支付购房款;
三是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屋。
上述几种主张对应老年朋友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几个误区。
买卖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房屋可以当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案例中老人欲将房屋赠送给孙女,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签署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孙女,双方并无真实的房产交易合意,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虚伪的表象意思表示,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应为赠与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虚伪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赠与合同关系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因此过户也是有效的。
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不代表有权主张购房款
按照上文中的规定,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中老人与孙女并非是真实的买卖交易,双方签署的形式上的买卖合同无效,该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支付价款等合同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若老人欲要求孙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法院也无法支持该请求。
赠与合同不代表可以任意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六百六十四条、六百六十六条还规定了可以撤销赠与或不履行赠予合同的法定情形。除法律规定的特殊的不可撤销情形之外,一般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或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老人已将房屋过户给孙女,财产完成交付,双方也没有约定其他赠与条件,老人无法再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综合整理:长宁法宣
原标题:《【以案释法】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女!“买卖”还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