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纳税规定,散见于多个税收文件中。为方便对照学习,现归纳整理如下。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应当注意的是,第四项仅指“房屋产权”,是否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随同房屋产权暂免征收营业税。但是,如果土地上无房产,仅是土地使用权的遗赠,则应当征收营业税。
需要说明的是,继承与赠与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文有阐述),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均不能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除了上述两种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均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之间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均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受赠方的纳税规定一、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受赠人应当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契税,并且不得比照购买普通住宅享受优惠税率。
一是继承的范围。继承的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而按法定程序分割遗产的,属于法定继承;按照死者生前订立的遗嘱分割遗产的,属于遗嘱继承。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遗嘱赠与(简称遗赠),而不是继承,应当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政策规定与赠与方的纳税规定相同,不再赘述。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应当注意的是,该文件仅规定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对无偿受赠土地使用权规定征税。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征税时,计税依据应当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