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赠与房产算过户吗|房产_生活大百科共计10篇文章
生活大百科网是你最好的公众号,关于夫妻赠与房产算过户吗是你朋友圈聊不完的话题。










1.婚姻期间一方获赠父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还是个人房产?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夫妻一方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在婚姻期间,通过签订低价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父亲的一套房产到自己名下,且未实际支付房款。一审法院认为房产只登记了丈夫的名字,视为只赠与给丈夫一人。二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确权证据表明只赠与给丈夫一人的情况下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2802099353358880&wfr=spider&for=pc
2.房产过户给妻子新规定夫妻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近日,有消息称“房产过户亲属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实际上,房产过户亲属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针对特殊情况的,下面就和小编具体了解一下房产过户亲属免征个人所得税,顺便来说说房产过户给妻子新规定以及夫妻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 一、房产过户亲属免征个人所得税 https://www.qizuang.com/gonglue/jsgh/109105.html
3.婚后公公将房子过户给老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一方父母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应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除明确说明是赠与夫妻双方的以外,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公公将房子过户给老公属于对夫妻一方的赠与,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https://www.faniuwenda.com/video/index/show/id/13869.html
4.请问父母的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已婚的子女算个人财产还是婚后1、父母的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已婚子女应当算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以赠与房产的形式,签一份书面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是给孩子个人的,那么就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https://m.haolvshi.com.cn/ztw/0-63232.html
5.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尽管购房时间在你们两人办理婚姻登记后,但是由你父母出资并登记在你的名下的房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你与男方离婚财产分割时,男方无权分割你的个人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2/id/473676.shtml
6.赠予过户的房产配偶是否能继承赠予过户的房产配偶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明确只赠与夫妻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配偶就不能先分走一半,只能与父母、子女平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515458.html
7.婚内房子过户给妻子还是共同财产吗赵璐律师精选解答1、婚内房产过户给妻子,如果双方有赠与及其他产权划分的协议,协议规定房产仅属妻子的,则该房产是妻子的个人财产。2、如无协议约定的,尽管过户给妻子,由于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https://m.64365.com/tuwen/aabbfam/
8.2022年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律师普法那么,分别看一下两种情况的税费,同样以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为例: (1)假如属于夫妻之间赠与过户,其中契税为房产评估值的3%免除,公证费为房产评估值的1%,印花税为0.05%*2(双方),过户费用即为:(1%+0.05%*2)*100万=1.1万; (2)假如属于非夫妻之间的直系亲属或赡养人过户,其中契税3%需要全额缴纳,同时还有公证费https://www.110ask.com/tuwen/11510924500372010561.html
9.房子过户给子女2022新政策2、赠与过户。即父母通过赠与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根据新规,对直系亲属或赡养人赠与房产免征个税,夫妻之间的赠与过户还免征契税。 (1)假如属于夫妻之间赠与过户,其中契税为房产评估值的3%免除,公证费为房产评估值的1%,印花税为0.05%*2(双方),过户费用即为:(1%+0.05%*2)*100万=1.1万; https://m.loupan.com/bk/1349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