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难题:借名经济适用房增值部分在过户困境中的分配博弈买房赵斌约定商品住房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一)原告赵斌诉求

1.请求解除与钱玲之间就北京市昌平区A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

2.判令钱玲和孙辉退还购房资金共计620,167.53元。

3.判令钱玲和孙辉赔偿房屋增值损失6,881,448元。

4.判令钱玲和孙辉按照每月10,000元的标准承担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78,996.21元。

(二)事实依据阐述

二、被告答辩观点剖析

(一)钱玲、孙辉辩称

1.孙辉与赵斌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依据此前判决,赵斌诉请孙辉承担责任无依据。

2.关于解除合同,虽认为与赵斌未形成借名买房合意,但因生效判决已确认存在合同关系,对赵斌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反对。

3.对于赵斌诉求的损失:

-回购是执行部队命令纠正借名买房错误,且回购价款是按规定计算,自己无获利。

-赵斌诉求的损失无依据,其未取得在京购房资格,不享有房屋物权,且房屋被回购后其一直占用,权益未受损。

4.赵斌同意腾退房屋,其提交的情况说明表明其愿意配合解决问题并承担后果,现无权要求赔偿。

5.赵斌存在过错:

-借名买房规避政策,应担法律风险。

-长达17年不过户,若有过户条件而不过户影响被告分配房屋,若无购房资格则其行为损害被告权益。

-知晓房屋将被腾退未阻止,且G公司回购时房屋无人居住,若有人居住可阻止回购。

6.被告无过错,借名买房法律效力规定普通公民难以知晓,且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被赵斌违背,若支持赵斌诉求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并损害公序良俗。

三、法院查明事实梳理

1.2002年5月,钱玲与北京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A号房屋,同日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合同》贷款37万元,购房款全部由赵斌支付,贷款也由其偿还。

2.房屋于2006年登记在钱玲名下,原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税费发票等原件均在赵斌处,赵斌收房后入住并装修。

(二)孙辉出具的说明及回购过程

1.2018年5月1日和6月11日,孙辉分别出具说明,承认赵斌借钱玲身份证购房影响其领取经济适用房钥匙,提及房屋购买、使用费用由赵斌承担,请求组织解决问题。

1.2020年8月,赵斌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过户,法院认定赵斌与钱玲合同有效,与孙辉无合同关系,因房屋已登记在G公司名下驳回过户请求。

2.2020年9月,G公司起诉赵斌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判决赵斌腾退并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起的占有使用费。

3.2020年12月,赵斌起诉要求确认钱玲与G公司的回购合同无效,法院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四)其他事实

1.赵斌为购房支付资金共计620,167.53元。

2.案件审理中对房屋2022年市场价值鉴定为6,881,448元,未考虑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3.钱玲曾于2017年以涉案房屋抵押办理260万元贷款后还清。

4.赵斌称2022年9月29日交付房屋,被告认可占有使用费计算至该日,但认为应由赵斌自行承担。

5.法院于2022年x月x日向钱玲送达起诉状副本。

四、法院裁判结果解读

(一)裁判结果

1.确认赵斌与钱玲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解除。

2.钱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赵斌赔偿因购买房屋支出的310,173.77元。

3.钱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赵斌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786,567.84元。

(二)法律依据与分析

1.合同关系认定与相对性原则:赵斌与钱玲的借名买房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基于合同相对性,赵斌对孙辉的诉讼请求无依据,合同的履行、解除及赔偿问题限于赵斌与钱玲之间。

3.损失赔偿责任认定与比例划分:

-钱玲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赵斌损失。但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钱玲承担50%责任。一是双方曾协商处理房屋,钱玲为保留军队经济适用房机会申请回购与赵斌损失有因果关系;二是双方借名买房行为违背经济适用房制度初衷,均有过错;三是赵斌未证明要求过户遭拒,在未办理过户上有一定过错;四是双方均基于房屋获得利益,赵斌获取居住利益,钱玲获取抵押使用利益。

4.具体赔偿金额计算依据:

-对于购房支出赔偿,赵斌支付的首付款、还贷本金及利息、税费等费用认定为合理支出,钱玲按50%比例返还相应金额,共计310,173.77元。

-对于房屋增值损失赔偿,以2022年评估价值扣除应补交的10%土地收益作为房屋市场价值,再减去购房成本得到增值损失为5,573,135.67元,钱玲按50%比例赔偿2,786,567.84元。

5.房屋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的依据:房屋所有权转移至G公司后,赵斌继续使用房屋的占有使用费不属于钱玲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故不予支持。

五、律师总结与启示

(一)借名买房风险警示

2.合同履行风险:借名买房过程中,即使有口头或书面约定,在房屋过户前,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始终面临不确定性。如本案中赵斌虽支付全部费用并居住多年,但因未及时过户,面临房屋被回购的风险。

3.信用风险:名义购房人可能因自身利益需求,如本案中的钱玲为获取军队经济适用房,违背借名约定,损害实际购房人权益,且实际购房人难以完全防范这种风险。

(二)合同签订与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三)风险应对与纠纷解决思路

1.风险评估与预防:在决定借名买房前,双方都应充分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尤其是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如约定高额违约金以约束违约行为。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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