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男子以其母名义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母亲名下房屋,后母亲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儿子与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对赵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赵女士诉称,林先生与其系母子关系。王女士在明知林先生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依然与林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转让了赵女士名下房屋。在收取了房屋买卖定金20万元后,林先生与王女士发生了分歧,继而又发生林先生退还王女士20万元等若干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她的根本利益,故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林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王女士辩称,从事实来看,赵女士出售房屋的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中介公司也参与了此房屋买卖全过程,赵女士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不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律事由,故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先生辩称,其是善意替其母亲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委托手续不明确等情况,对此王女士都是知晓的。尽管是善意,其认为赵女士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且赵女士拒绝追认合同,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决。
林先生以此证明中介公司在促成双方交易时并未审核过上述材料原件,对此中介公司称交易当时已经审核过上述材料,但后期梳理时没有找到上述材料复印件,故要求林先生再次提交上述材料照片。林先生还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王女士将房屋定金20万元汇到林先生账户后,该款项一直在林先生账户,后又转汇给王女士。
同时,林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如无委托收款公证书,代理人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必须为出卖人本人账户,否则指定账户无效”。
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无委托收款公证书的情况下,代理人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必须为出卖人本人账户。但在林先生未出具委托收款公证书的情况下,王女士及中介公司认可的及王女士实际支付房屋定金的账户却为林先生个人账户,且该笔定金从未转入赵女士名下。结合以上三点分析,法院认为王女士及中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进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林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涉案合同对赵女士不发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林先生以赵女士名义与王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对赵女士不发生效力。
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