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黄先生2006年9月继承了一套普通住房性质的A住房(当时的评估价格为100万)。2009年1月将该房产卖出售价100万元。那么,他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核定税率1%征收(即1000000×1%=10000元),必须要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一受赠时契税)×20%=(1000000-50000)×20%=19(万元)(为了简化计算不考虑印花税)。受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需缴纳19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正常转让相同价格的二手房只需缴纳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两者相差甚远。
假设在2009年2月份黄先生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B住房(系普通住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黄先生出售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而且购房金额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应该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黄先生购买这套房屋的成本为100+100×1.5%=101.5(万元)。同时黄先生应该得到19万元的退税。
2009年3月份黄先生将B住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出,这时黄先生应该缴纳的个税为0,也不用缴纳营业税。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1.5万元。因为买B住房花去101.5万元,而卖出B时只得到100万元,但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01.5+100=17.5(万元)。
以上的分析是假设房价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得出的:
◆现假设房价有所上涨,假设黄先生以110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10-100)×5.5%=0.55(万元),缴纳的个税为110×1%=1.1(万元)。这是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110-101.5-0.55-1.1=6.85(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6.85=25.85(万元)。
◆现假设房价有所下跌,假设黄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0,缴纳的个税为0.这时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90-101.5=-11.5(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1.5=7.5(万元)。
◆假设黄先生以82.5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0,缴纳的个税为0.这时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82.5-101.5=-19(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9=0(万元)。也就是说本案例中B住房只要能以82.5万元以上的价格卖出,黄先生就有收益。
「筹划点评」
1、本案例筹划的难点是黄先生买的B住房能够以合适的价格卖出,因为黄先生买B住房的目的是要求退还卖A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