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24日纪某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即纪某。2003年纪某某、杨某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延庆县南菜园二区16号楼409室楼房一套,尚有贷款未清偿,且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07年10月15日,纪某某、杨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延庆县南菜园南二区16号楼409室,产权归孩子所有,男方有长期居住权”。当时纪某未成年,杨某离婚后为照顾纪某仍居住在该房屋内,纪某某亦在该房屋内居住至2008年11月,后搬出该房屋。2014年7月,纪某某将上述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以此房产抵押贷款30万元。2014年10月30日,纪某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上述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要求纪某某、杨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时,能否撤销;未办理变更登记效力如何。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纪某所有;被告纪某某、杨某,在上述房产符合过户条件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纪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宣判后,纪某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亦表示接受赠与,因此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因诉争房屋尚有购房贷款及抵押贷款未还清,且已设立抵押权,暂不具备房产过户条件,故二被告应在符合房产过户条件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