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赠与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赠与方和受赠方双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赠与合同。
【身份证件】
赠与方:
1.若赠与方单身:
a.赠与方未婚,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b.若赠与方离婚未再婚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
c.若赠与方丧偶未再婚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户口簿已注明的可不提供);
2.若赠与方已婚:
a.此房屋为婚内取得产权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结婚证;
b.此房屋为初婚前取得产权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结婚证;
c.此房屋为离婚后再婚前取得的,需提供原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现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结婚证;
d.此房屋为丧偶后再婚前取得的,需提供户口簿、原配偶死亡证明(户口簿已注明的可不提供)、现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结婚证。
提示:
1.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后离婚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原产权人的,可不析产;若归另一方,应办理完离婚析产登记后,赠与方再按照实际情况准备上述材料。
2.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后丧偶的,应先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赠与方再按实际情况准备上述材料。
受赠方:身份证。
(1)若赠与双方在同一户口簿(有“迁出”或“注销”等字样均可),则提供户口簿即可;
(2)若赠与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是本市户口的,则需要到派出所开具带有防伪标识的制式户籍证明;是外地户口的,则需到户口曾在一起时的派出所调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或开具统一制式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户籍民警印章及户口专用章;
(3)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
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取号→窗口受理→取证
提示:若赠与方赠与的住宅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房屋的,受赠方需先申请办理《购房资格证明》,取得购房资格后再办理“二手房赠与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