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叔伯遗产”的说法,是指《民法典》中新增的代位继承,侄子侄女并不能直接获得继承权,而是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的规定,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叔伯遗产的情况,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要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开始享有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指:配偶、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叔伯去世时,爷爷奶奶不在世,叔伯没有娶妻生子或者妻子和儿女都不在世的情况下,侄子侄女才可以继承叔伯遗产。
买房一般都会通过银行借款,银行会要求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也就是说,我们什么时候还清银行的钱,银行便可以为我们解除抵押,同时,房产也可以上市进行销售。而《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个问题将迎刃而解。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两条法规的意思是,房子已经设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产权人仍然可以将房子出售。就是说设立抵押的房子可以卖,抵押权可以跟着房子走,可以带着抵押权卖。抵押权不影响房产的交易流转,卖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是产权人卖房子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
买方没和中介签署书面合同,就可以“跳单”吗?中介是否能追究买方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963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在媒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由于中介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中介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作为房产中介的经纪人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年《民法典》开始实行,在婚姻问题上,妻子有权,要求小三归还所有财产,说得直白一点,婚姻期间,丈夫背着妻子在外面找小三,并给小三买车、买房,侵害了妻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妻子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权:1、起诉小三,认定赠予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2、起诉丈夫离婚,并且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因为丈夫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离婚时丈夫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的利益保护上,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第124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胎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胎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新颁布的《民法典》与之前的《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相比,《民法典》不仅保留了胎儿的继承份额,也承认在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上,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没有对父母尽孝,却要参与分遗产,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对于如何解决这类矛盾,《民法典》继承编给出了指向,第1130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很多农村子女进城后,摇身一变,成为城镇户口子女,但是他们还是农民的孩子,依然有权利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子。《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值得注意的是:农村的房子是属于私有财产,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的子女都有继承权。所以,大家不用担心。不过这个继承方式,也要遵循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原则,所以即使理论上有继承的权利,也不一定能够继承到房子。还有,要记得一点,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了房子就“变相”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并不属于私人财产,是没办法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