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会出台这一《公告》,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委联合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11项文件或文件条款废止。
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两项调整
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以四川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住宅为例:
如以买卖进行过户,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合计需缴纳税费15500.00元;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按照偶然所得适用税率20%计算,受赠方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00元;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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