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其中,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文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很多人看到“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几个字就莫名的上了头,但是千万要冷静!
重点一:过户亲属不收个税是重申,不是新规
“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财税〔2009〕78号”文件的重申,不是新政。
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5日发布,已经执行了十年。此次发布的公告,只是拿出部分段落,将免税条款进行重申而已!
重申的意义在哪?实质上是为了征税的严谨性,即对于细枝末节的一些问题,要以文件的形式跟进更改一下。
重点三:本次的公告中的征税调整项目
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但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总结:换汤不换药
与2009年发布的公告相比,本次公告,首先税费没有变化,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来的“其他所得”税率相同。
其次纳税人的税负也保持不变,只是在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因而变的有新意。
就这么一个旧闻,结果却发酵成了热点,说白了,但凡能跟房子这根敏感的神经搭上边的,大概率都会变成热点吧。
所以,房产给亲属到底哪种方式才比较合适呢?
赠与、买卖、继承,哪种方式最划算?
以一套70万一套房,由父母过户给子女为例,我们来算一算,做个对比
01
赠与过户
1、房屋产权所有人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2、获赠方需要交纳房屋总价3%的契税(总价以评估价为准)
3、双方需要各自交0.05%的印花税。
4、获赠方还要交一笔公证费
即:70万×3%+70万×0.1%=21700元+公证费。
也就是说,此次通过赠与过户的方式,一共要缴纳2.17万+公证费。
备注:这种方式过户,可以将评估价做低一点,这样一来,契税就要少交一些,但是未来子女转卖时,税费就会高了!
02
买卖过户
用买卖的方式进过户,税费复杂。
①过户房子房产证不到2年,通过买卖的方式,卖家就要缴纳总房款5%的增值税;
房产证满2年,那就可以免交。
②过户房子房产证到了2年,不到5年的话:面积是90㎡以内,那么通过买卖过户,买家需要交纳总房款1%的契税;大于90㎡但是家庭唯一住房的话,需交纳1.5%契税;大于90㎡但是家庭二套房的话,则按2%的契税征收;大于90㎡但是家庭二套房的话,则按3%的契税征收;
房产证满五年,而且是个人唯一住房,那就可以免去。
③一般说来,通过买卖方式交易,卖家还需要交纳全额3%或者增值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总房款3%来交纳,那就70万×3%=21000元!
即:不满2年唯一住房的话,通过买卖方式进行过户要缴纳的税费为:70万×5%+70万×1%+70万×3%=6.3万!
满2年唯一住房的话,通过买卖方式进行过户的话,要缴纳的税费为:70万×1%+70万×3%=2.8万!
满五年,且是唯一住房的话,需要交纳的税费就只有7000元,比赠与还划算!!!(契税按1%算)
是不是太复杂了?看一下买卖双方分别要缴纳的税费清单:
03
继承过户
如果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过户,相比之下,继承的成本是最低的,只需交纳登记费用,没有增值税、个税和契税等。
但条件比较单一,要么你必须具有合法的继承关系要么你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值得注意的是,取得房产再处置,个税缴纳是有差异的!
综上所述,在这3种方式中,继承是花费最少的,买卖其次,赠与花费最高。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张大伟指出,赠与和买卖是可选的,继承是不可控的、不可选的,人死了才有继承之说。在实际市场交易中,一般房屋如果是满五唯一的,直系亲属选择买卖的方式更合适。
继承后转卖个税缴纳的差异
举个例子,假如小明的父母买房花了60万,小明取得的时候价值100万,而这套房子后续涨到300万。
如果是买卖的方式给小明的话,因为之前是100万买来,而之后涨到300万的时候,只需要按当中价差的200万来交税。
如果采用是赠与和继承的方式,因为小明是沿用了他父母取得房产这60万的成本,所以等到房产涨到300万的时候,他就需要基于当中240万的价差去交税。
需要重申的是,被赠与一方一旦再发生买卖交易,税费将更大。而且如果受赠人要转让这套房子的时候,不能同时满足证过五年、唯一住宅的,其他任何一种情况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按买卖差额征收20%税费的,但由于获赠者购房成本为零,而那就等于交易全额都是差额,等于要全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了。”
总结:房产给子女,继承不可控,赠与费用较高,买卖的方式比较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