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两个不需要缴纳契税的政策: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
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关于“夫妻”之间契税政策,通常没有争议,自不必多说。本文讲讲(夫妻之外)直系亲属赠予住房(或称“房产过户”)的契税问题。举个简单例子,张三把一套住房过户给了自己的儿子,交不交契税呢?
首先,基于“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这个政策,我们来明确什么是“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明确了这一点,这个问题其实也就明白了。被继承人死亡,法定继承人继承住房,免征契税。除此之外,非法定继承人继承住房,或者被继承人并未死亡,而赠予住房给直系亲属,皆非免征契税之情形。
注:法定继承人有哪些?我们来看《民法典》“法定继承”这一章的规定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