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作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以及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出资子女一方一般会发起房屋确权诉讼,请求确认房改房归自己所有或夫妻共有,上述诉讼请求能否法院的支持,在该类型涉及物权、债权和继承等多方面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会怎么判定,我们今天就以案说法来作出分析。
基本案情:
1998年时,王先生父亲单位分得的房子进行房改房,以孝顺为名,由王先生出资购买了该房改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王先生父亲名下。2013年,王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王先生的哥哥和妹妹要求一同分割王先生父亲生前购买的房改房,王先生认为此房由自己出资购买,应当由自己单独继承,其他兄妹无权分割。
律师说法:
房改房是特殊政策下的产物,有着特殊的属性,一般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以享受到该政策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市场价、成本价还是标准价购买,房屋价格并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
因此,对于购房主体上有一定身份要求,且在购房款优惠上考虑了被继承人的工作年限,因此,子女的款项出资与房屋权利归属并不等同,仅作为对父母赡养义务的体现和考量。倘若根据购房出资来确定产权,多少有些用金钱来剥夺父母享受到的政策的福利。即使可以证明是自己出全款购房,只要不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则会产生赠与或者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房子并不会因为出资的情况而决定谁拥有相应的产权。对于这样的情况,法院一般会将子女的出资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的性质。
综上所述,以目前王先生家这种单位福利房的继承问题,首先要分清楚各自所占有的份额,明确哪些是属于个人的财产,是可以进行继承的,之后再进一步进行分配。
考虑到房子当时购买的房款与现在的市价有很大的差异,在房产无法上市交易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市价来进行分割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即便王先生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到各方因素,还是会以房产份额确认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