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售后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原则:考虑房屋来源安置房屋使用人适用诉讼时效承租人补偿款产权房

朱某梅、蒋某大系夫妻,共生育有蒋某琴、蒋某荣、蒋某平及蒋某妹四个子女。朱某梅于2016年3月8日去世、蒋某大于1978年10月7日去世。

一审法院另认定,慈竹路1801室房屋、慈竹路1804室房屋购房款各879,528.82元已支付,权利人均被登记为蒋某荣,且蒋某荣已将慈竹路1804室房屋装修并入住。青城山路803室房屋实际建筑面积95.43平方米,总价1,129,196.20元,该房屋房款尚未支付,产权登记在方松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再认定,朱某梅及蒋某荣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直至本次被征收。

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涉案房屋系朱某梅在蒋某大过世后购买。

【一审判决】

判决:一、确认上海市西藏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朱某梅(故)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506,562.21元为朱某梅的遗产,其余320,471.18元归蒋某荣所有;二、确认上海市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蒋某荣所有;三、确认上海市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青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朱某梅的遗产。

【二审判决】

综上所述,蒋某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某萍与邢某丰原系夫妻(1985年结婚,2015年11月6日协议离婚),邢某佳系二人之子。邢某桐与邢某丰系父子。

1991年,系争房屋由东长治路房屋(居住面积20.8平方米)、河间路房屋(居住面积16.7平方米)二换一置换而来,原承租人是邢某桐。2000年6月5日,邢某丰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使用了邢某桐的工龄,将系争房屋购买为售后公房,扣除付款折扣后,实际付款金额为14,790元,登记在邢某丰名下。同月,宋某萍的公积金账户发生金额变动6,300元,原因为购原公房。

征收之前,系争房屋内有宋某萍、邢某丰方四人户籍,户主为邢某桐。邢某桐户口系1991年7月29日河间路房屋迁入,邢某丰户口系1991年7月29日东长治路房屋迁入,邢某佳户口系2006年12月21日北京913**部队迁入,宋某萍户口系1991年7月29日东长治路房屋迁入。

2021年1月5日,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1月23日,邢某丰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55.83平方米;居住部分房屋价值补偿款5,777,822.33元,室内装饰装修补偿39,081元,搬迁费2,837.45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40,000元,按期签约奖841,620元,集体签约搬迁奖120,000元,结算单2另有集体签约搬迁奖超比例递增部分90,000元,按期搬迁奖379,150元,临时安置费补贴40,197元,并注明户口迁移奖10,000元在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后发放。房屋征收部门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即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总价1,855,440.XX元)、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总价1,477,952.93元);依据结算单,抵扣购房款后,尚余征收补偿款3,997,315.60元,经宋某萍申请,冻结查封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3,900,000元。现上述2套征收安置住房均已结算。

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邢某丰、宋某萍曾订立有《离婚协议书》,对于系争房屋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于2016年年初拆迁,离婚后户口不迁,动迁款和房屋只需属我女方的一份即可。”关于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1991年房屋调换之后,一直由一家5口居住在内。邢某桐夫妇一间,邢某丰、宋某萍住一间,邢某佳住一间。除宋秀芳(邢某桐配偶)于1993年去世外,其余四人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征收。

遂判决:一、宋某萍应分得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2,800,000元;二、邢某丰、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调换房屋;三、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调换房屋;四、邢某丰应分得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1,197,315.60元;五、对宋某萍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邢某丰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应耀某、应伟某均系蒋某菊与应某海(死亡)夫妇之子。应伟某、冯某英、应某翔系父母子。

案涉房屋原由应某海获配并作为承租人。案涉房屋2000年4月10日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载明:经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房屋,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确定为应伟某所有。该协议尾部有“应某海、蒋某菊、应伟某、应跃敏、冯某英”字样签名,以及蒋某菊、应耀某的印章。4月24日,购房人应伟某与出售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上海XX有限公司订立《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4月30日,应耀某个人公积金账户支取7,600元,业务发生原因:购原公房。同日,北外滩公司出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收到应伟某实付购买案涉房屋购房款11,228元。2007年12月4日,案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应伟某、冯某英。

案涉房屋征收前由应伟某、冯某英、应某翔、蒋某菊居住,被征收时,有当事人五人户籍在册。

2020年10月23日,应伟某与征收人虹口住房保障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订立征收协议。根据协议,被征收人为应伟某、冯某英,案涉房屋认定建筑面积50.85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5,066,198元,包括评估价格3,638,063.25元、价格补贴799,346.75元、套型面积补贴628,788元;装潢补偿35,595元;该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提供产权调换房屋2套:1.虹湾路288弄1栋西单元30号1601室,建筑面积80.03平方米,房屋总价3,853,042.20元,优惠总价3,853,042.20元,2.虹湾路288弄10栋东单元12号802室,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房屋总价3,620,108.25元,优惠总价3,620,108.25元;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包括搬迁费2,762.75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40,000元、按期签约奖771,900元、集体签约搬迁奖120,000元;被征收人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进户手续前,应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差额款项,计1,436,694元。结算单另有集体签约搬迁奖超比例递增部分80,000元、按期搬迁奖354,250元、临时安置费补贴12,204元、增发临时安置费补贴6,000元、一次性奖励5,000元。该户向征收单位支付差额979,24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1988年6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所涉《“联建公助”住宅代建协议书》载明,该房屋系私房,产权人案外人蒋某(系应耀某岳母),改建期间,基地改建组给予经济补贴,按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捌元,全户计捌人。该户在册户籍六人,应耀某未在册。该协议书中亦未列明实际居住人员情况。因该河间路房屋拆迁,案外人郑某(系应耀某妻子)认购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2010年7月27日登记权利人为郑某。

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征收前案涉房屋由应伟某、冯某英、应某翔、蒋某菊居住,应伟某方表示其征收利益不要求在本案中予以分割,故本案中不作处理。因蒋某菊年事已高,应伟某、冯某英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案涉房屋征收利益后,应保障蒋某菊的居住和生活。

遂判决:驳回应耀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应耀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律师分析】

@旧改征收律师上海动迁法网首席顾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雷敬祺认为:

(1)关于售后公房的特殊性

私房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售后公房,一种是老私房,还有一种是商品房。售后公房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私有产权,但是不能完全按照私房的标准处理,因为获得公房购买本身,包含着一定的福利性质,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对未获得产权人的同住人,应适当承担更多的安置义务,并且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利,也大多从公房承租之时延续下来,因此在具体处理时,要适当保障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益。

(2)关于房屋实际使用人

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私房),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THE END
1.商品房和公房的区别商品房和公房的区别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自主开发、销售的住房,其产权属于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的人拥有完全的产权,可以自由支配、出售或转让。而公房则属于国家或政府所有,由政府统一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人群居住。公房的产权归属于国家或政府,居住人只拥有使用权,无法自由支配或转让。http://www.tianmaone.com/spf/77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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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售后公房什么意思?和普通商品房有何区别?其他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北京市等有些地方叫优惠价房)。售后公房:主要分为两种。一https://m.jiwu.com/wenda/6667710.html
4.上海售后公房是什么意思置换房和售后公房有什么区别1、房改后自一九九四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上海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 2、房屋一般分为私房和公房,上海私房包括自建房、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商品房),公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其https://m.fang.com/zhishi/xf/sh_297564.html
5.售后公房二次出售与普通商品房有区别吗?–安居客房产问答如果你买下,就和普通商品房一样的交易,满五年出售的话不需要税,不满五年要一个1%的个人所得税。https://www.anjuke.com/qa/v3109215
6.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只是确认了房屋的转让,但未过户,拆迁款归谁承担二、拆迁补偿款的注意事项?1、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9787556.html
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https://www.360doc.cn/article/943329_40792609.html
8.以案说法户籍不在册的公房受配人是否具备购买公房产权资格《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叶某5的名字虽由叶某4代签,但根据虹房集团陈述,购买系争房屋产权需同住成年人一同到场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叶某5的印章与公房租赁凭证上其印章相一致,叶某5在其去世前亦从未对系争房屋的产权提出过异议,叶某1、叶某2、叶某3现以系争房屋由叶某4买https://www.joint-win.com/Cn/new/news/id/423/catid/105.html
9.房产税细则范文5篇(全文)(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https://www.99xueshu.com/z/cfgqitjcap3j/
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购买办法》第三条(产权调换房屋的购买标准)第二大点第四小点(对于在签约期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相关照顾条款)规定,“(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参照居住困难户的购房办法,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在核定参照居住困难户人员人数时,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不计入其他住房的审核范围;(2)……” 原审https://www.hshfy.sh.cn/shfy/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yMaOpu6YwM9DQ1tU0NbrFJndzeGg9MQPdcssPdcssz
11.户口在册未必能分得动迁利益私有房屋被征收后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属于产权人,和房屋中的户口一般没有必然联系,除非认定为居住困难有针对户籍在册人员的居住困难补贴。本案中被征收的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黎某在购买公房为产权房时自愿放弃权利,其本人并不享有系争房屋的产权。虽然黎某一家的户口登记在册并实际居住,但他们只是房屋的实际https://wap.xinmin.cn/newspaper/xmwb/75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