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实际居住人,如何认定私房拆迁中的“房屋使用人”: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公房拆迁实际居住人,如何认定私房拆迁中的“房屋使用人”,一般而言,认定房屋使用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户口条件,如果户口不在拆迁房屋中,即便实际占用房屋,也不能认定为房屋使用人。第二是居住条件,所谓实际占用就是实际居住,尤其是房屋在被拆

一般而言,认定房屋使用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户口条件,如果户口不在拆迁房屋中,即便实际占用房屋,也不能认定为房屋使用人。第二是居住条件,所谓实际占用就是实际居住,尤其是房屋在被拆迁前是否实际居住,当然如果曾经居住,但由于在拆迁房屋内居住困难而在外借房居住,仍然符合房屋使用人的条件。第三是他处没有福利分房的条件。这里的他处范围仅指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谓的福利房是指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不包括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私房拆迁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是房屋使用人。

一、离婚时拆迁费怎么分割

拆迁补偿中,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者产权安置,无论是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安置款还是安置房都是被拆迁房屋上存在的利益的转化行使。这种利益可能和房屋本身有关,也有可能是安置居住权有关。如果房屋属于私房的,即产权房,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被安置对象,居住权人并不是被拆迁人。这个时候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需要分析一下了,该房屋是否属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一方父母的财产,那动迁后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动迁的是公房的,如果公房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的,但是因为结婚,配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也属于安置对象。如果当事人以本标准判断困难的,可以查看动迁协议,即动迁协议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或者房屋配置单上的配置方案是什么。

二、婚后买房用公积金贷款算共同财产吗

婚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贷款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房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认定:

(一)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三)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四)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五)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六)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七)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八)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一般而言,认定房屋使用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是户口条件,如果户口不在拆迁房屋中,即便实际占用房屋,也不能认定为房屋使用人。

第二是居住条件,所谓实际占用就是实际居住,尤其是房屋在被拆迁前是否实际居住,当然如果曾经居住,但由于在拆迁房屋内居住困难而在外借房居住,仍然符合房屋使用人的条件。

第三是他处没有福利分房的条件。

这里的他处范围仅指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谓的福利房是指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不包括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私房拆迁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房屋使用人。

一、房改房是否属于福利分房

房改房也可以被称为福利房.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二、有户口就等于同住人吗

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同住人必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有户口只是条件之一,还必需符合实际居住(特殊情况除外)和他处无房的两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私房拆迁中房屋使用人一般确定为在该房内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的所有人给予拆迁补偿,兼顾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予以拆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应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定,重新协商解决。因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可按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等的民事纠纷立案审理。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人是拆迁中的被安置对象。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时,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原则上以产权证上实际产权人为补偿对象。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产权人是实际使用人,因合法事由而非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的,应该以实际使用人为补偿对象。

一、企业承租人拆迁有补偿权吗

企业作为被拆迁人时,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停产停业损失(实际经营损失,及可预期经营损失)和拆迁补偿费用(搬迁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但是如果企业并非建筑物所有权人,则对应的拆迁补偿对象不是企业。

二、买来的房子面积缩水怎么办?

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房是人生的重要决定之一。很多人房子买好了,住的时候一看面积凭空少了很多,对于现在“寸土寸金”的房价来说,面积缩水的确是一件很难让人接受的事情,少的面积就是少的钱啊!那么新房面积“缩水”是什么原因,除了规划变更、施工技术原因之外,还可能涉及到对于套内面积、公摊面积,以及实际使用面积等概念的不同认识,比如买房的时候置业顾问告诉你房子大小是100平米,产权证上也清清楚楚的写着100平,但是你拿到手的根本就没有100平,这个100平米,可不是实际使用面积,是指的建筑面积,其中还包括公摊面积。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那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该返还。第二,误差率超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三、拆迁房离婚时该怎么分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公住房拆迁补偿

●公房拆迁问题

●公房拆迁按人口还是面积

●公房拆迁安置

●公房拆迁同住人认定案例

●公房拆迁规定

●住公房拆迁怎么补偿

●公房动迁实际居住人

●2021公房拆迁

●拆迁的公房

●公房拆迁算遗产吗

●房屋拆迁实际居住人有什么权益

●已购公房拆迁

●公房动迁案实际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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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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