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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涉案房产是吕男与郑女的夫妻财产还是汪某的个人财产?

【法律评析】

针对案件一:

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①、涉案房产是1997年由郑女士与吕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交款人为郑女士,专用发票开具购房人为郑女士;②、郑女士以本人名义同国信公司签约购房;③、郑女士委托国信公司办理购房产权登记事宜并出具委托书;④、郑女士以本人名义向房管部门交纳购房税金;⑤、办理产权证时交纳手续费、登记费的发票均是郑女士;⑥、产权部门核发郑女士为持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⑦、多年来郑女士、吕先生装修、管理、出租争议房屋及收取租金;⑧、郑女士在法庭自认贷款系自己借用汪某某之名,汪某某在诉讼中自认贷款系郑女士自己所为;同时,汪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郑女士交付房款中有三次写的是汪女士的名字;开发商单位证明郑女士曾向单位提出要求,将原先开具名称为汪女士的发票换成郑女士的名字;汪女士提交了四份贷款协议,拟证明以此贷款委托郑女士交付部分购房款;

究竟如何认定,这要看法律规定及证据证明的事实,还有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件财产纠纷审判原则、思路、举证责任。

【律师解析】

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是比较复杂的,既有城市房屋也有农村房屋,既有公房也有私房,私房中不仅有商品房也有售后公房。

1、售后公房的分割:

双方竞价取得: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方价款: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此外,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一些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过程中,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对此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表现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权是基于与国家、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应当认定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明确结论,司法实务中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权属认定和处理须谨慎,如果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系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指导意见: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答复称:我国城镇居民按照国务院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确定房改房权属即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分割的前提,对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确定: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由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婚姻法及现行司法解释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人民法院在认定和处理上应当谨慎,因案而异。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个人,购房人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或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的,属于个人所有。

房改房按成本价出售时,享受夫妻双方的工龄优惠是否按共同财产对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2000)法民字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

2、商品房的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3、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4、农村房屋的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涨价增值部分处理:

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按照产权归属,由所有人享有,也符合息随本走的原则。

5、按揭房屋在离婚中存在的问题:

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离婚时即使双方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有异议,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处理这类按揭房屋都较容易,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即可,约定房屋是个人财产就归个人所有,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归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清偿贷款,这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贷款是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约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也不影响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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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租房的使用权无法继承,但可以继续承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租房无所谓继承问题,只有公租房承租继承权。 二、公租房的继承方式 https://www.jiwu.com/baike/131830.html
3.共有产权房备选剩余,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共有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旨在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在现实中,共有产权房备选剩余和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将通过对两者的对比分析,介绍共有产权房备选剩余和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的现状和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http://www.qlzsw.cn/cqf/13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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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售后公房产权归属售后公房产权归属如下: 1.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 2.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908652.html
6.关于售后公房“九四方案”,产权问题,诉讼时效是指多少年爱问知识人两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你的事情,已经过超过20年,但法院目前如何处理https://iask.sina.com.cn/b/1SXCMCrmO54F.html
7.上海,94方案售后公房确权纠纷成为历史顾问律师上海,94方案售后公房确权纠纷成为历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出台《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其中第9条: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69927.html
8.问答售后公房产证面积要“缩水”,我不是吃亏了?这种不精确的计算方法,导致售后公房产权证上的面积和实际面积经常不一致。2000年7月,《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l7986-2000)执行;2002年《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在房屋层高、外墙面积、变形缝,公共通道等地方做了明确规定。按照文件规范测算出来的房屋面积,更加精准。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16400
9.售后公房产权如何继承?售后公房作何解释?关于售后公房产权方面的信息,对于有需要的伙伴们来说大家都会停步一看的,为了帮助大家多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大家不妨跟着小编来围观下文关于售后公房产权如何继承的介绍。同时,小编还整理了售后公房作何解释的相关信息,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赶紧一并了解了。 一、售后公房产权如何继承? https://www.nongjiao.com/news/read-6315.html
10.售后公房和普通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尤其是产权和土地?抵押等。而售后公房则是已经由政府或其所属机构出售的公房,购房者虽然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权,但产权仍http://www.loupan.com/ask/665787.html
11.购买售后公房有哪些风险对于购买售后公房有哪些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售后公房就是指购买的公有住房。私产住宅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的住宅。购买售后公房要另外补交土地出让金,买过来以后就是私产。售后公房一般都有产权证,在交易当中只要注意对方有没有产权证就可以了。2、https://www.64365.com/special/22021130/
12.94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怎样继承律师普法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如该同住人名字在房地产权证上,该房全部或部分属其遗产,其继承人可继承;如该同住人名字不在房地产权证上,该房一般不是其遗产。94方案售后公房,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至今已过二十年,其他同住人如果未经确权登记,一般无份。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具体可看《民法典》。 https://www.110ask.com/tuwen/4036455007853629067.html
13.上海买售后公房的风险上海售后公房出售规定上海售后公房产权归属对于上海来说,售后公房是比较多的,它指的是原来是*的公房通过房改后,出售给原承租人,很多上海的老房子都是售后公房。那么上海买售后公房的风险有哪些?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再来看看上海售后公房出售规定,以及上海售后公房产权归属,给有需要的朋友提供参考。 https://m.qizuang.com/gonglue/gfzc/109616.html
14.以案说法户籍不在册的公房受配人是否具备购买公房产权资格笔者在本案中代理被告叶某4和金某某。本案从一审到二审,再到高院再审,均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生活中,因售后公房产权而引发的家庭纠纷不在少数。笔者结合上述案例将此类纠纷主要涉及的争议焦点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解析。 1.可以主张房屋产权的主体范围 https://www.joint-win.com/Cn/new/news/id/423/catid/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