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一

——填报表单和封面的填报解析

谢德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报表单

(一)填报表单的格式

见表1

表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是否填报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60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二)表单编号规则

A类2017年版申报表设置了四层架构体系: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以及三级附表,其编号体现了申报表级次及其勾稽关系。

表单编号由字母和数字共同组成,共7位,首位为字母,后6位为数字。第1位为字母,表示申报表类型。其中,A代表查账征收方式,B代表核定征收方式。第2位为数字,表示一级表。其中0代表

基础信息表,“1”代表年度纳税申报表,“2”代表季度纳税申报表。第3,4位为数字,表示二级表。按照01,02,03,……顺序排列。第5、6、7位为数字,表示三级表。按照010,011,012,……的顺序排列。

(三)表单填报说明

表1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根据以上说明可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另外,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资产折旧摊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和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无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都需要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和《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与之相应的也必须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对于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必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的填写

(一)封面的格式

(A类,2017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二)封面的填写要点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纳税人在2018年底之前开始经营的,至2019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中的“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开业,经营到2019年9月10日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则“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

实务中,存在着本年度仍在开办期的企业,那么其“税款所属期间”该如何填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本年度处在开办期,显然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所以不必进行汇算清缴。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不能用缩写或简称。这与纳税人填开发票抬头的规定一致。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填报日期”

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公章”

正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在封面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公章名称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名称一致。不能错把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当作纳税人的公章使用,更不能把别的纳税人公章当成了自己的公章使用。

6.“代理机构签章”

纳税人聘请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和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比如,某上市公司聘请甲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申报机构,代理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则封面上应加盖代理机构甲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和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填报解析

《基础信息表》是填报后续申报表的基础,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其填报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结构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是□否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109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110上市公司

是(□境内□境外)□否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分国(地区)不分项□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205创业投资企业

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7非营利组织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纳米□65纳米

210科技型中小企业

210-1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1

210-3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2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1-1证书编号1

211-3证书编号2

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性□特殊性

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年月

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

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股东名称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投资比例(%)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国籍(注册地址)

其余股东合计

——

二、《基础信息表》概述

1.集成基础信息

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

2.划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类型

将年度申报基础信息划分为三类:(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纳税人在填报时应能够清晰掌握需要填报的事项。

由于基础信息中不同事项的涉税信息较多,大部分填报事项使用代码表方式选择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时,根据其经济业务涉税业务类型选择代码表对应的类型即可。

3.分纳税人类型选择填写

三、《基础信息表》填写要点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00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210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20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30

总机构(省内)

311

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312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110

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企业

120

银行

130

证券

140

保险

150

担保

200

小企业会计准则

300

企业会计制度

410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20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30

医院会计制度

440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450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460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500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600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7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999

其他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服务外包类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服务贸易类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文化技术服务

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企业

一般软件企业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1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322

323

324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三

——主表的填报解析

主表是整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心和灵魂,本节对其进行具体解析。

一、主表的结构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计算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3

减:税金及附加

4

减: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5

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6

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7

减: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加: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14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21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2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29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30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31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

32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33

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

34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5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6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共36行,在结构上分为3个部分:即利润总额计算(1—1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23行);应纳税额计算(24——36行)。反映了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的过程和结果。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用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0”。

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用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抵减金额同时填入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二是用境外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列。

从主表的结构看,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包括一减一加。减项为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加项为主表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主表“利润总额”在“减:境外所得”、“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为负数的,可以把已从润总额中减去的境外应税所得拉回来抵减该亏损,产生的纳税调整通过主表第18行填报。根据主表所述表间关系,第18行:(1)当A100000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2)当A100000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3)当A100000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境外应税所得抵减的是未考虑第18行时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数额,不得抵减境内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案例1.某公司在境外A国有一分支机构,2019年境内营业机构和境外A国分支机构税前盈亏情况假设有以下五中情况(见下表),且以前年度境内外营业机构均没有结转弥补的亏损,当公司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况下,试分析其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多少?

情形

情形1

情形2

情形3

情形4

情形5

境内营业机构

1000

-1000

A国分支机构

-200

-1200

1300

企业利润总额

1200

-700

分析过程和结果如下:

减:境外所得

未考虑18行时纳税调整后所得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0

纳税调整后所得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当第19行≤0时,本行填报0,表明所得减免不能扩大可弥补亏损所得额。

案例2.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减免所得额为20万元,则第20行业=0,如果第20行业填写20万元,则-100-20=-120,相当于扩大了可弥补的亏损所得额。

当第19行>0时,表A100000第19行≥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本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案例3.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即减免所得额为20万元,第20行业填写20万元。

当第19行>0时,表A100000第19行<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本行=表A100000第19行。

案例4.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即减免所得额为120万元,第20行业填写100万元。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9-20-21-22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0填报。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24行金额。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第25-26-27行金额。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31-32行金额。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33行=第31-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15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

11.第16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

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

13.第18行:

(1)当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2)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四

——A105000格式及收入类直接填报项目的填报解析

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格式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七)不征税收入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九)其他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六)利息支出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九)赞助支出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保险企业填写A105060)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

(十七)其他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四)其他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3)

37

(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写A105100)

38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39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4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41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2

(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43

(七)其他

44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45

六、其他

46

合计(11231364445)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2.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已经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3.税会差异

当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税会不存在差异;当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税会存在差异。

案例1.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于2019年1月取得对A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8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公司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8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200万,差额20万元在会计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0,000

贷:银行存款1,8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

税会差异:税法规定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历史成本180万为计税基础,营业外收入20万应进行纳税调减。

2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1.税法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会计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以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费用应当进行纳税调增。需要注意的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确认应考虑调回税会差异。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000

投资收益4,300

贷:银行存款24,300

税会差异:税法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4300元。

4300

(三)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税法一般规定不能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动而调整,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并不确认上述损益。

案例3.甲公司为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当日开发完成的一栋精装修的写字楼自当日起经营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10年。该写字楼的造价为9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9200万元。假设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开发完成写字楼并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000

贷:开发成本9000

2019年12月31日,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账上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的200万元,应做纳税调减,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如下:

2000000

(四)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会计准则规定,商业折扣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增加销售量等原因,在出售商品时直接给予买方价格上的让步行为。销售方按照折扣后的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现金折扣是指为鼓励客户早日及时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实质上是企业提早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不属于销售环节实际收入的减少。我国目前采用了总价法,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将折扣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因收入还未入账,直接按照扣减了折让后的价款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与商业折扣相同;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而不论商品是什么时候发出的,账务处理比照销售退回。

比较以上的税会规定,现金折扣税会规定一致,不存在差异。商业折扣在一般情况下,税会不会差异。但税法上规定了销售额和折扣额要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也就是说,在“折扣”发票存在税法问题的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调增。销售退回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要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而税法上规定在商品退回年度处理,存在税会差异;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存在税会差异。销售折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比照商业折扣处理;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比照销售退回处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也同样存在税会差异。

案例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与客户B签订销售新商品的合同,新商品每件定价500元(不含税),为了促进商品销售,与客户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客户购买达到800件,可以享受2%的价格折扣,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成本每件200元。当月,B客户购买1000件,根据约定可以享受10000元(500×1000×2%)折扣,A公司按照全额开具发票后,另外又在备注栏中注明价款折扣10000元,增值税折扣1300元,价款还未收到。

A公司所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553700

资:主营业务收入4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3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按照全额开具发票后,在备注栏中注明价款折扣10000元,不符合折扣发票的开具规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不认同这项折扣,所以应补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10000元。A公司进行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报A105000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如下:

10000

案例5.甲公司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19年12月1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不含税),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50000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20年3月10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乙公司退回本批货物被。企业于2020年2月28日完成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报告于2020年4月28日经批准对外报出。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3%。

本例中,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内,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20年3月10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贷:应收账款1130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50000

货: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5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7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7500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37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750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如下:

在税法上,甲公司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2020年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冲减2020年度的销售商品收入,不得冲减2019年度的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甲公司在填报2019年度的表A105000时,应在第10行调增所得50000元;在填报2020年度的表A105000时,应在第10行调减所得50000元。具体填报如下: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

5000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20年)

(五)“其他”收入类项目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五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解析

一、A105010表的格式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调整金额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

(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

(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2-26)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4-25)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8-29)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3.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表中一、二部分是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调整,第三部分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的调整。

二、视同销售事项的纳税调整

税法上要确认收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在A105010表中进行调整。

案例1.2019年9月,A公司将自产的饼干用于市场推广,分发给客户,该饼干成本为6万元,市场价格为10万元。

会计处理:

贷:库存商品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税务处理(调表不调账):

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符合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6万元。填报如下:

100000

60000

-60000

在2019年41号公告发布前,对案例中的视同销售业务填报到此为止,我们可以看到,视同销售业务最终产生应纳税调增40000元(100000-60000)。

73000

113000

40000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一)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该条表明,完工条件的确认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二)会计规定

企业未完工产品预售时,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不确认收人。会计上,企业是在实际交付开发产品时确认会计收入、结转会计成本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规定转让“营业税金及附加”(现改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税会差异

案例2.某房地产企业有2个开发项目:

开发项目一:2019年预售不含税收入800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160万元,公司记入“应交税费”借方。2020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4000万元(2019年开发项目一预售收入4000),成本3000万元(开发项目一成本3000万元),项目一完工。2021年项目交付,结转开发产品收入4000万元(2019年开发项目一预售收入4000),成本3000万元(开发项目一成本3000万元)。项目一实际收入为8000万元(不含税),销售成本为6000万元,实际毛利2000万元(25%)。

开发项目二:2020年新开发项目,当年预售不含税收入10000万元,实际发生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并在2020年计入当期损益。2021年会计上结转开发产品收入10000万元(2020年开发项目二预售收入10000万元),成本5000万元,项目完工。

2019—2021各年企业所得税如何调整?

(假定:开发项目一和开发项目二的预计毛利率都为15%,土地增值税预缴率都为2%,不考虑增值税。)

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2019年:

1)项目一收到预售款

借:银行存款8000

贷:预收账款8000

2)项目一预缴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60

贷:银行存款160

2020年:

1)结转项目一收入和成本

借:预收账款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

贷:开发产品3000

2)随项目一销售收入确认转入当前损益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80

3)项目二收到预售款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预收账款10000

4)项目二预缴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200

贷:银行存款200

2021年:

3)结转项目二收入和成本

借:预收账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开发产品5000

税务处理:

1)2019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10和A105000如下: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部分)(单位:万元)

1040

8000

16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单位:万元)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2)

2)2020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10和A105000如下:

980

1500

520

4000

80

2020年项目一已达到税法上规定的完工条件,但会计核算只结转收入4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会计账目毛利1000万元;税法规定应结转实际收入8000万元,成本6000万元,实际毛利2000万元。账目毛利额和实际毛利额相差1000万元(2000-1000),应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第3列“调增金额”1000万元。则A105000填报如下:

1980

3)2021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10和A105000如下:

-2020

2020

14000

2100

2021年项目一剩余收入已转让主营业务收入,剩余成本已转让主营业务成本,已在2020年调整的毛利额差异1000万元,应在2021年A105000表调减,填报如下:

3020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从上面的填报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19年项目开始到2021年项目完工,总的纳税调增金额3020(10401980)等于总的纳税调减金额3020。一句话总结,这只是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六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解析

一、报表格式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本年

累计

6(4-2)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一)租金

(二)利息

(三)特许权使用费

二、分期确认收入(678)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三)其他分期确认收入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101112)

(三)其他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合计(15913)

二、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项目填报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取,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由此,在税法上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会计上采用权责发生制情况下,存在税法差异,需要调整。

案例1.东方集团公司2019年将设备出租给A公司使用,租赁期2019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年租金10万元,合同约定在租赁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根据税法规定,东方集团公司可以选择在2019年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也可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选择分次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如果东方集团公司选择第二种方法处理,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选择第一种方法,在存在税会差异。

假设东方集团公司会计处理在2019年-2022年分别按照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确认收入,税收处理在2019年一次性确认300000元,则2019年纳税调增250000元,2020-2022年度分别进行纳税调减处理。下面二表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汇算清缴填报数据:

300000

250000

150000

-100000

三、分期确认收入项目填报解析

案例2.201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假定不考虑乙公司因购买大型设备发生的利息费用因素。

甲公司的财务处理(单位:万元):

1)根据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400x(P/A,r,5)=1600(万元),用插值法计算出r=7.93%。

2)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计算如下:

年份

未收本金

A

财务费用

B=Ax7.93%

收现总额

C

已收本金

D=C-B

2019年1月1日

1600

2019年12月31日

126.88

273.12

2020年12月31日

1326.88

105.22

294.78

2021年12月31日

1032.10

81.85

318.15

2022年12月31日

713.95

56.62

343.38

2023年12月31日

370.57

29.43

总额

2000

3)201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

贷:库存商品1560

4)201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452

贷:长期应税款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

贷:财务费用126.88

5)2020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05.22

贷:财务费用105.22

6)202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85

贷:财务费用81.85

7)202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6.62

贷:财务费用56.62

8)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9.43

贷:财务费用29.43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本案例中合同约定分5年等额收款,每年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400-312=88万元。

以2019年为例,会计利润=1600-1560126.88=166.88万元;税法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400-312=88万元。因此,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6.88-88=78.88万元。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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