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月。

(二)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

(三)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四)扩大了税率级距,速算扣除数有所变化。

(五)税率表(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新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

500以下

5%

1500以下

3%

500-2000

10%

1500-4500

2000-5000

15%

125

5000-20000

20%

375

4500-9000

20000-40000

25%

1375

9000-35000

40000-60000

30%

3375

35000-55000

60000-80000

35%

6375

55000-80000

80000-100000

40%

10375

100000以上

45%

15375

80000以上

(七)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八)附加减除费用从2800元调整为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外籍个人、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总减除费用4800元不变。

(九)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减按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后的余额,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过节费应计入工资计算个所税。福利费规定:

(十)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例1:我市一纳税人2011年9月5日取得应发工资6000元,其中个人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当月该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6000-1400-3500)=11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3%=33元

例2:对于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次月发放当月工资情形,即,单位在2011年9月16日向某雇员支付了2011年8月份的工资4900元,未有其他保险支付,对于该雇员取得的4900元工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4900-3500=1400元

1400小于1500元适用税率3%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3%=42元

注:代扣代缴税款应在9月支付时代扣,并且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即2011年10月份申报期内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

例4、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应纳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

特殊情况:某企业因某种原因8月未及时发放工资,在9月1日后发放,文件大地税发个【1997】101号文件

2、特定行业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1)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例1:一远洋捕捞业雇员2011年工资收入如下:2011年上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2011年下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个人每月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2011年1-6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3500-1400-2000)×5%×6=30(元)

该纳税人2011年7-8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10000-1400-2000)×20%-375〕×2=1890(元)

该纳税人2011年9-12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10000-1400-3500)×20%-555〕×4=1860(元)

2011年全年预扣税款合计:30+1890+1860=3780(元)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其应纳税款

全年收入:3500×6+10000×6-1400×12=64200(元)

2011年度月均收入64200÷12=5350元

前8个月应纳税额=〔(5350-2000)×15%-125〕×8=3020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5350-3500)×10%-105〕×4=320元

全年实际应纳税额=3020+320-3780=-440元

纳税人应申请退还税款440元。

(2)对当月执行过远洋运输任务的远洋运输船员,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

例2:一远洋运输业雇员2011年工资收入如下:2011年上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2011年下半年,该员工执行了远洋运输任务,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个人每月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纳税人2011年下半年开始执行远洋运输业务,因此7月份、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预扣税款合计:

〔(10000-1400-4800)×15%-125〕×2=890(元)

2011年9-12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10000-1400-4800)×10%-105〕×4=1100(元)

2011年全年预扣税款合计:30+890+1100=2020(元)

全年收入:3500×6+10000×6-1400×12=64200(元)

月均收入:64200÷12=5350元

分段计算其应纳税额

2011年1至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旧税率表)

〔(5350-2000)×15%-125〕×6=2265元

2011年7月份、8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及旧税率表)

〔(5350-4800)×10%-25〕×2=60元

2011年9-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及新税率表)

〔(5350-4800)×3%〕×4=66元

全年应纳税额=2265+60+66=2391元

全年实际应纳税额=2391-2020=371元

纳税人应补缴税款371元。

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2011年9月1日以前为2000元/月;2011年9月1日以后为3500元/月)基础上,再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修改前的《实施条例》规定,2011年9月1日以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从2800元调整为1300元。

即,2011年9月1日起,上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总减除费用不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事宜的通告

关于升级软件容量和提供方式

扣缴义务人领取光盘后,请于2011年9月20日10时起,按照光盘中的升级说明进行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并可以通过升级后的代扣代缴系统计算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为2011年9月19日,请各扣缴义务人在2011年9月19日24时前完成当期申报和税款入库。

扣缴义务人2011年9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纳税申报期和税款缴纳期为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24日。

关于扣缴义务人进行错误扣缴申报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处理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从2011年9月1日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再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关于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调整

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4‰调整为2‰。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代扣代缴系统升级重要事项培训

一、此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的必要费用,由按月减除2000元提高到按月减除3500元;

(六)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企业在2011年9月16日向某雇员支付了2011年8月份的工资6000元,对于该雇员取得的6000元工资收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其所得时应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在2011年10月份申报期内进行扣缴申报。考虑到国庆节假期因素,我局10月份征期截止至10月24日。

(一)为了不影响9月份的大多数扣缴义务人的正常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的服务器端将于9月20日零时起升级。服务器端升级后,将无法接收通过未升级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9月份申报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2011年9月1日(含)至19日(含)实际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行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2011年9月所扣税款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扣缴义务人2011年9月所扣税款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为2011年10月24日。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历来当月扣税当月申报而影响2011年9月正常纳税申报问题

月初或月中发放上月工资,当月申报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符合税法规定。

(一)对经主管地税机关查实为当月扣税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2011年9月份的纳税申报可进行零申报并书面申报具体原因。10月份进行9月份所发工资申报,适用3500减除费用标准。

(二)对经查实为虚假当月扣税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关年金的涉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举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

1、企业职工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时,企业为该职工缴存企业年金时,如何计算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第9号文,自2011年1月30日起,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应执行以下计税办法:

(1)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前年度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未扣缴税款,现在如果补缴税款,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9号文,自2011年1月30日起,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1)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2)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的政策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50号)

1、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为102,900元。

2、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8,580元。

(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0年第2号

1、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为116300元。

2、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690元。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年第10号

1、自2011年6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33848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11年6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为11154元。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4、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

1、根据251号文件,2009年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在规定的标准内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扣除。

2、从2009年1月1日_2009年12月31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是1800元,通讯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75%且仅限一人一号;必须当月实报实销,不能结转下月抵顶。

2008年单位雇员以各种形式(包括现金、非现金、实报实销等)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

1、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大地税函〔2010〕7号

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因此,对于车辆行驶证的名字是配偶的人员,其所得的公务用车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申报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或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3、什么情况下进行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要进行核定征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

1、如何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五者具备其一即可)

(2)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何谓正当理由: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离退休人员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明确了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企业支付给其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聘用的兼职人员,每月支付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明确了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设定了应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离退休人员收入的征免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一、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后,《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简单讲,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却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结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终止。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情形,我国的新旧劳动法均有详细的规定。

目前所执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获得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的备案问题

1、哪些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协定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的非居民,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2、非居民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有哪些?

(1)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享受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享受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3、非居民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

(1)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

(2)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3)享受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

(4)享受税收协定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

(5)享受税收协定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

(6)享受税收协定退休金条款

(7)享受税收协定政府服务条款

(8)享受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9)享受税收协定学生条款

(10)享受税收协定其他所得条款

4、非居民发生需享受税收协定的审批事项,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事项,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之前,由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逾期不申请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非居民发生需享受税收协定的备案事项,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报告?

逾期不办理备案报告,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公务用车与通讯费的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1、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丈夫、妻子的车辆也不可以)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

2、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3、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2010年1月1日起)。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2010年1月1日起),且仅限一人一号。

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101号文件境外保险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一条失效,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五、限制性股票计税问题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3、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4、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类型

性质

应纳税额

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

1.第一次取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2.两次以上取得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

(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限售股

股权改革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不能提供原值证明:限售股收入×(1-15%)需要调整:待扣并解缴税款次月1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应纳税所得额×20%

6、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股权激励所得应办理备案(具体要求参见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

(3)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不再受控股企业层级限制(2011年27号公告)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六、对客户礼品赠送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文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类型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的。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涉及赠品(包括实物和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七、权益性投资所得如何纳税

2011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个人投资于包括公司制企业的不同商事主体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界定。

案例1: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并转让股权

2009年,张先生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股权的40%。截至2011年1月,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张先生所占份额为600万元。2011年1月,张先生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张先生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税款计算如下:

张先生财产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元)。

张先生该项股权之所以能够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M公司有6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二)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制企业,例如A公司将1000万元现金投资于M公司,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总结:无论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其转让所得均不考虑股权转让收入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一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处理。

案例2: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并撤资或清算

2010年,张先生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股权的40%。截至2011年1月,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张先生所占份额为600万元。2011年2月,张先生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撤资,并从M公司取得了2000万元撤资收入。

(一)根据41号公告的规定,张先生因各种原因从所投资的企业终止投资取得的所得,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其缴税方式同股权转让相同,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同股权转让所得相同,为200万元。

(二)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制企业,例如A公司将1000万元现金投资于M公司,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撤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不同。计算如下: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600=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如果A公司注销清算分得剩余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同上。

总结:在撤资或企业清算时,投资者如为个人,无需区分财产转让所得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与股权转让相同。投资者如为法人,则需要区分财产转让所得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与股权转让不同。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单位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2种情况可以还原至所属期:

对于因单位资金短缺,集中支付其雇员数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以及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调整工资,或者晋职、晋级,一次或分次补发其上调工资的情形,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将个人取得的补发工资还原到其所属期间,按照所属期间的减除费用标准及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政府引进人才取得的安家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凡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规定的优秀人才,取得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财政专项拨款形式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人员在我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为外籍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已停止执行,企业为外籍人员支付或负担的境外保险费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并按外籍人员当期纳税义务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个人负担的境外保险费不得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及征收方式问题

在大连市范围内跨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在企业(包括分公司)的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额调整方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94号)规定,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4‰调整为2‰。

如果建筑安装企业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明细和核算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查实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六、员工的工作服饰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的工作服饰,可以不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废业企业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的,以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确认自然人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先扣除营业税税金及附加,若余额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再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若余额为4000元以上,减除20%的费用,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九、个人在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活动中取得回扣收入的征税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汇编98页)的有关规定,个人在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活动中取得回扣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银行为客户提供储蓄、理财等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银行为客户提供储蓄、理财等金融服务的同时,建立客户消费积分管理制度,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照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银行为客户提供储蓄、理财等金融服务的同时,额外给客户礼品抽奖的,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银行为业务宣传(没有直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而随机向客户赠送礼品的,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出租车辆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租用个人(非雇员)的车辆,个人取得的租赁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以纳税人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得将所得分摊到所属期间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单位以租赁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DK)

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义务时,应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参照2010年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就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33848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1年6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为11154元。

特此公告。

大连市历年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

年度

一次性补偿收免征额度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

执行文件

2002

40,500.00

大地税个函[2002]4号

2003

46,600.00

个便函[2003]4号

2004

53,000.00

大地税函[2004]21号

2005

60,000.00

个所便函[2005]2号

2006

66,000.00

5,500.00

大地税发[2006]50号

2007

72,600.00

6,050.00

大地税函[2007]44号

2008

84,700.00

7,060.00

2008年4月1日

大地税函[2008]41号

2009

102,900.00

8,580.00

2009年4月1日

大地税函[2009]50号

2010

116,300.00

9,690.00

2010年8月1日

大地税2010年2号公告

2011

133,848.00

11,154.00

2011年6月1日

大地税2011年1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政策详见公告2011年第8号)

一、个人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范围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期限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范围

1、定义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受雇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扣除标准

大地税函[2003]125号2003年7月1日

在法规定的800元扣除标准基础上,综合扣除标准由100元上调至400元。开发区执行前后变化([1994]089号文件)

修订后的法2006年1月1日1600

国务院令519号2008年3月1日2000

主席令第48号2011年9月1日3500

2、附加减除费用(2006年以后,与基本扣除费用合计4800元)

原实施条例3200元

2008年3月1日2800元

2011年9月1日1300元

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5)远洋运输船员

“远洋运输船员”是指到无限航区(各国开放港口和通航水域)和近洋航区(东南亚、日本、韩国和俄罗斯远东地区)工作的人员,即超越中国领海的远洋运输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具体操作可以参看船员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服务航线。考虑到远洋作业的特殊性,凡在一个月中,远洋运输船员执行过跨国远洋运输任务的(不考虑具体天数),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6)华侨

(三)税收优惠项目

1、五险一金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生育津贴等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3住房公积金问题

(1)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市内分新、老职工,开发区14%、18%均可扣除),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举例:某开发区纳税人2012年6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7,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8%,个人14%,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1,260元,个人缴付980元。其200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计算方法如下:

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小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45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需调增金额

(7,000-6,000)×32%=320元

2、独生子女补贴等

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的定义及免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4、中直、省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中直单位和省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凡符合《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及不符合发放范围的住房补贴,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5、生活补助费

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生活补助费的掌握尺度

6、院士(资深院士)津贴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科学院士(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院士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字[1998]118号)

7、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离退休工资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取暖费

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平均按月发放

大政发[2005]76号120*70%*单位面积采暖费(市内四区)

大开管发[2006]32号140*70%*单位面积采暖费(开发区)

11、安家费

凡符合《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4号)规定的优秀人才,取得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财政专项拨款形式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2010年1月1日起)

13、外籍人员补贴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部分。

(4)凡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该免税补贴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4、残疾人工资薪金所得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注:需在税收管理员处备案

15、捐赠问题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张某本月向中国扶贫开发协会进行了6000元的公益性捐赠,同时张某本月工资为20000元,其中个人负担并缴纳符合税法扣除标准的“三险一金”3000元。本月张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本月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限额为(20000-3000-3500)×30%=4050(元),小于张某本月公益性捐赠金额,因此张某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为4050元。张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20000-3000-4050-3500)×25%-1005=1357.50(元)。张某超出4050元限额的195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将无法在税前扣除。

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大连市慈善总会公益性的捐赠可以在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1]9号

红十字事业:财税[2000]30号

农村义务教育:财税[2001]103号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财税[2000]21号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财税[2000]097号

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财税[2003]106号

向地震灾区捐赠“特殊党费”国税发[2008]55号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

大地税函[2007]92号凭市一级组织部门或省委直属党(工)委以上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及单位记载的捐赠明细

16、其他免税项目

(四)计算

1、一般计算

2、单位负担税款

举例:甲某月取得的13500元工资,公司为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税步骤:

(1)应纳税所得额=(13500-3500-1005)÷(1-25%)=11993.33(元);(根据不含税所得10000元按不含税级距确定对应的税率)

(2)应纳税额=11993.33×25%-1005=1993.33(元)(根据应纳税所得额11993.33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3、特定行业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4、全年一次性奖金及年薪

举例:员工李某,2011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当年度兑现的年终奖15000元,由于其当月工资高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若当月工资未超过3500元,则应以15000元减除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再进行计算),以15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125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元。则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税=15000×3%=450(元)。

若上例中李某取得的为不含税年终奖15000元,其计税方法如下: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以15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125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15000-0)/(1-3%)=15463.92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以15463.92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1288.66,其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元。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15463.92×3%-0=463.92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和任期奖励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

5、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例:张某在A企业已工作3年4个月,2012年6月A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80000万元(含缴纳三险一金3600元),张某如何缴纳个税所得税?(我市2011年社平工资3倍149400元)

{【(180000-149400-3600)/4-3500】×20%-555}×4=3180元

注: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如合同到终止合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不属于免税范围

6、退休人员

(1)提前退休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参见6号公告)

例:2012年某企业的叶女士如果提前4年退休,将取得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公告中的新计税公式,叶女士在取得一次性补贴后应纳税额为:〔(300000÷48-3500)×10%-105〕×48=8160(元)。

(2)退休再任职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内部退养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股票激励

(3)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4)限售股,包括: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股改限售股);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5)计税方法

(6)股权激励举例

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1-15)×100000=600000(元);

依上述规定,应纳税额=(600000÷12×30%-2755)×12=146940(元)。

例三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5%-1005)×12=47940(元)。

(7)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②股权激励所得应办理备案(具体要求参见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

③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不再受控股企业层级限制(2011年27号公告)

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③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8、年金问题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例1,甲公司实行年金计划,公司总经理李某月工资10000元,2011年12月,公司已向其年金账户缴存当月应缴金额3000元,其中企业缴费2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该月李某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由于年金中个人缴费1000元不得在其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因此,李某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元=[(10000-3500)×20%-555]。李某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95元(2000×10%-105)。两项合计应缴840元(745+95),李某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为8160元(10000-1000-840)。

9号公告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2,乙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张某今年3月的工资2800元(含年金个人缴费部分600元)。本月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为1000元(第一季度),张某的年金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企业年金之和是3800元(2800+1000),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0元(3800-3500),张某的年金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元(300×3%)。

9、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企业改组改制量化资产(集体企业)

11、技术合同酬金

取消对个人取得技术酬金性质收入按4%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免费旅游

营销业绩奖励: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建筑企业附征

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征管法3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及核定征收企所税的建筑企业,可继续实行附征办法。

建筑业实行附征率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其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与当期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致。

14、欠发工资及补发工资

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支付;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晋职、晋级,其上调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住房制度改革期间,职工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取得的公有住房,免个税

除上述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比照[2005]9号文征个税

16、律师

(1)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甲是一名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除基本工资外,与事务所按10%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办案费用由个人负担。本月,甲取得了4500元的基本工资和1万元的分成收入,甲应该如何确认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甲本月的分成收入1万元应扣除30%的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7000元,应与当月基本工资4500元合并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7000+4500-3500)=8000元。找适用税率计算个税。

(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暂不分段计算其应纳税额,适用新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申报,2011年8月31日(含)前开业的,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开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执行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例题:我市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查账征收方式),2011年3月份开业经营,一季度取得经营收入3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2.1万元;二季度取得经营收入6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4万元;三季度取得经营收入8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6万元;四季度取得经营收入7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4.8万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一季度预缴税额

①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30000-21000-2000=7000元

②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7000×12=84000元

③一季度应预缴税额

(84000×35%-6750)÷12=1887.5元

二季度预缴税额

①二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0000+60000-21000-40000-2000×4=21000元

21000÷4×12=63000元

③二季度应预缴税额

(63000×35%-6750)÷12×4=5100元

5100-1887.5=3212.5元

三季度预缴税额

①三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0000+60000+80000-21000-40000-60000-2000×6-3500=33500元

33500÷7×12=57428.57元

③三季度应预缴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分期计算,一律适用新税率表)

(57428.57×20%-3750)÷12×7=4512.5元

4512.5-1887.5-3212.5=-587.5元

三季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季度预缴税额

①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0000+60000+80000+70000-21000-40000-60000-48000-2000×6-3500×4=45000元

②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即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③四季度应预缴税额

45000×20%-3750=5250元

5250-1887.5-3212.5=150元

预缴税款合计:1887.5+3212.5+150=5250元

年终汇算清缴:

(3+6+8+7)-(2.1+4+6+4.8)-(2000×6+3500×4)=4.5(万元)

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3月份开业,实际经营期10个月):

前6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6/10=5550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0=2100元

全年应纳税额=5550+2100=7650元。

汇算清缴补退税额=7650-1775-2875-600=2400元

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市出租车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定额由60元/月,调整为15元/月。

2011年9月1日起,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由2.5%降低为1.5%。

外籍人个人所得税计算

1、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纳税人性质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183日)以内

非居民

免税

×(有董事费条款规定国家高管要交)

×

90天、183--1年

1--5年

居民

5年以上

注:有董事费条款规定的国家有: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国巴基斯坦牙买加葡萄牙科威特卡塔尔摩洛哥

4、计算公式

(1)无税收协定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无税收协定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在中国居住满五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同时废止。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的政策解读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政策衔接问题

具体来说,对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即2000元/月)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对于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次月发放当月工资情形,即,单位在2011年9月16日向王先生支付了2011年8月份的工资4000元,对于王先生取得的4000元工资收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其所得时应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在2011年10月份申报期内进行扣缴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新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因此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2011年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2011年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度汇算清缴,需要分步计算应纳税额:

(1)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3)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4)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则执行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举例说明: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的必要费用标准为前8个月每月减除2000元,后4个月每月减除3500元。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也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算方法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张先生为查帐征收“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1月份至12月份取得承包收入8万元,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承包人后4个月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为3500元/月)。

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50000×30%-4250)×8/12=7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50000×20%-3750)×4/12=2083.33元

全年应纳税额=7166.67+2083.33=92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核定征收纳税人2011年个人所得税税额调整有关事宜解释

一、调整范围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

(二)实行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

二、调整方法

(一)关于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方法

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扣减1500元/月(即3500元/月-2000元/月,下同);实行核定征收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扣减1500元/月。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定率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2011年8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开业的定率征收户

2011年预缴申报时,为简便计算,自2011年9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额扣减1500元/月,暂不分段计算,适用新税率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1500×(税款所属月份-8)

在汇算清缴申报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时,应当首先确定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经营月份分别适用新旧税率表分段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年度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1500×4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旧税率-旧速算扣除数)÷2011年度实际经营月份×(8-2011年开业月份+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2011年度实际经营月份×4。

2011年1月1日前开业的,公式中的“2011年开业月份”为1。

(2)2011年9月1日后开业的定率征收户

2011年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扣减1500元/月,适用新税率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1500×当期实际经营月份

2.定期定额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2011年8月31日前开业的定期定额户

2011年9—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定额调整计算公式为:

月定额={[∑(各经营项目月收入定额×本年度实际经营月份×应税所得率)-1500×4]×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实际经营月份

(2)2011年9月1日后开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月定额调整计算公式为:

月定额={[∑(各经营项目月收入定额×年度实际经营月份×应税所得率)-1500×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年度实际经营月份

(二)关于出租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定额的调整方法

1.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定额按照上述定期定额征收调整办法计算。

2.参照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定额调整情况,自2011年9月1日起,出租车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定额由60元/月调整为15元/月。

(三)关于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调整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解读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文件概述

(一)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有以下四项内容:

1.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调整了适用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

3.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做了两项相应调整,一是将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由按月减除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300元。

(三)总局的4个配套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将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2.5%下调为1.5%,下调了一个百分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和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4.明确政策宣传口径的文件—国税办发〔2011〕95号,统一了对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策宣传口径(国税办发〔2011〕95号)。

(四)我局下发的文件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2011年个人所得税税额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94号),明确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额调整范围和方法。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文件解读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规定

2011年9月1日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举例说明:我市一纳税人2011年9月5日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其中个人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当月该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规定

对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取得补发工资,如何适用减除费用标准

对由于单位资金短缺,或者晋职晋级情形的补发工资,纳税人有两种选择计算税款。一种方法是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回到纳税人工资收入的应发放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减除费用的适用,按应发放月份适用的减除费用确定。应发放月份为2011年9月1日前的,每月减除2000元,应发放月份为2011年9月1日后的,每月减除3500元。

纳税人也可以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款,减除费用为3500元。

对不符合单位资金短缺,或者晋职晋级情形的补发工资,一律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款,减除费用为3500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修改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一是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二是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扩大了税率级距。

修改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修改前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5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特定行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

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对当月执行过远洋运输任务的远洋运输船员,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

(3)对特定行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举例说明

<例1>一远洋捕捞业雇员2011年工资收入如下:2011年上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2011年下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个人每月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2)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其应纳税款

全年应纳税额=3020+320=3340元

汇算清缴补退税额=3340-3780=-440元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440元。

<例2>一远洋运输业雇员2011年工资收入如下:2011年上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2011年下半年,该员工执行了远洋运输任务,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个人每月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补退税额=2391-2020=371元

(五)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规定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2011年9月1日以后为3500元/月)基础上,再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2011年9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从2800元调整为1300元。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如下: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5.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即,2011年9月1日起,上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的总减除费用不变。

举例说明:某日籍人员,2011年7月15日来华并在我市企业任职受雇,2011年9月10日取得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人民币20,000元,该日籍人员当月无境外工作天数、无境外支付工资收入,该日籍人员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20000-4800)×25%-1005=2795元

(六)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规定

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

(七)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减除必要费用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的必要费用,2011年9月1日起,从按月减除2000元调整为按月减除3500元。”

(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修改内容

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扩大,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

修改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750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3750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9750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修改前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不超过5000元的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九)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自2011年9月1日起,为简便计算,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暂不分段计算其应纳税额,适用新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申报,2011年8月31日(含)前开业的,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3.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4.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我市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查账征收方式),2011年3月份开业经营,一季度取得经营收入3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2.1万元;二季度取得经营收入6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4万元;三季度取得经营收入8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6万元;四季度取得经营收入7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4.8万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该纳税人每季度应预缴申报税款

(2)二季度预缴税额

(3)三季度预缴税额

45000÷10×12=54000元

54000×20%-3750=7050元

7050-1887.5-3212.5=1950元

预缴税款合计:1887.5+3212.5+1950=7050元

2.年度终了,纳税人汇算清缴税款计算如下:

(注: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3月份-8月份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后4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汇算清缴补退税额=7650-7050=600元

(十)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我市某纳税人2011年5月份承包某酒店(查帐征收方式),第二季度取得承包收入3万元,第三季度承包收入2万元,第四季度取得承包收入3万元,其2011年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该纳税人每季度应预缴税款

(1)二季度预缴税额

①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30000-2000×2=26000元

26000×12/2=156000元

③二季度应纳税额

〔156000×35%-6750〕÷12×2=7975元

(2)三季度预缴税额

①三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9月份收入减除必要费用为3500元,适用新税率)

30000+20000-2000×4-3500=38500元

38500×12/5=92400元

③三季度应纳税额

〔92400×30%-9750〕÷12×5=7487.5元

7487.5-7975=-487.5元

三季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四季度预缴税额

①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9月份-12月份收入减除必要费用为3500元/月,适用新税率)

30000+20000+3000-2000×4-3500×4=58000元

②四季度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58000×12/8=87000元

③四季度应纳税额

87000×30%-9750=16350元

16350-7975=8375元

四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8375元

全年预缴个人所得税16350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00-2000×4-3500×4=58000元

(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承包人后4个月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为3500元/月)。

5-8月份应纳税额=(58000×35%-6750)×4/8=6775元

9-12月份应纳税额=(58000×20%-3750)×4/8=3925元

全年应纳税额=6775+3925=10700元。

汇算清缴补退税额=10700-16350=-5650元

(十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规定

2011年9月1日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再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1.2011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为建筑企业代开发票,按照千分之二附征率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2011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发票的,以开票金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减除任何费用,再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新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2011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为自然人代开发票的,以当月开票金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减除一个15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多次开票的应减除一个1500元),再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新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原则上不做汇算清缴,如果纳税人要求年度汇算,应做年度汇算清缴。

定率征收例题:

我市某餐饮行业个体户,2011年3月份开业经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12%,一季度取得经营收入3万元,二季度取得经营收入6万元,三季度取得经营收入8万元,四季度取得经营收入7万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30000×12%=3600元

3600×12=43200元

③一季度应纳税额

〔43200×30%-4250〕÷12=725.83元

(30000+60000)×12%=10800元

10800÷4×12=32400元

〔32400×30%-4250〕÷12×4=1823.33元

1823.33-725.83=1097.5元

(3)三季度预缴税额(适用新税率)

(30000+60000+80000)×12%-1500=18900元

18900÷7×12=32400元

〔32400×20%-3750〕÷12×7=1592.5元

1592.5-725.83-1097.5=-230.83元

(4)四季度预缴税额

(30000+60000+80000+70000)×12%-1500×4=22800元

22800×12/10=27360元

27360×10%-750=1986元

1986-725.83-1097.5=162.67元

(1)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后4个月适用新税率)

3-8月份应纳税额=〔22800×20%-1250〕×6/10=1986元

9-12月份应纳税额=〔22800×10%-750〕×4/10=612元

全年应纳税额合计=1986+612=2598元

汇算清缴补退税额=2598-1986=612元

补缴税款612元

新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对照表

5000以下

15000以下

5000-10000

250

15000-30000

10000-30000

1250

30000-60000

30000-50000

4250

60000-100000

50000以上

6750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常见问题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

1、纳税人调走或退休,如何从工资薪金表中将该纳税人删除?

解决办法:进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纳税人信息——找到该纳税人的信息记录——用鼠标左键双击——将纳税人状态由“正常”改为“非正常”。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完成,发现申报错误如何处理?

解决办法:(1)“网上办税大厅”没有提取申报数据:到“网上办税大厅”提取数据——“正式申报”——“撤销申报”撤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记录——进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点击“网络反馈”——有“可以修正申报”的字样就可以重新进行申报;如果没有“可以修正申报”的字样,同专管员联系。

(2)“网上办税大厅”已经提取数据并正式申报,但是没有委托划款:到网上办税大厅——“撤销申报”撤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记录——进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点击“网络反馈”——有“可以重新申报”的字样就可以重新进行申报;如果没有“可以重新申报”的字样,同专管员联系。

(3)“网上办税大厅”已经办理完委托划款:当月没有办法处理,多缴税款办理退抵,少缴税款,同专管员联系,可以在次月征期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辅助工具”——“自查”功能将少报的税款补上。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成功,网上办税大厅没有可以提取的数据如何处理

原因之一:纳税人发生迁移,纳税识别码发生变更

解决办法:重新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系统——以新的纳税识别码进行“设置向导”

原因之二:在向税务机关传输数据的过程中出现网络中断

解决办法:(1)重新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但会导致本机以前的申报数据丢失。

(2)本月在其他机器上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本月就在其他机器上申报,下月再回到本机进行申报。

(3)找到本机安装路径下的jdlssoft/grsds/data文件夹复制到U盘中——找专管员修改申报状态——将专管修改后的data文件夹复制到原路径(覆盖以前的data文件夹)

4、个人所得税安装完成后,设置向导总是不成功,提示“扣缴义务人编码、名称有误”,如何处理?

原因之一:企业纳税识别码和名称填写不对,

解决办法:“扣缴义务人编码”和“税务登记证号”全部填写“15位纳税识别码”,“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

原因之二:接收服务器地址没有测试成功。

原因之三:以上两个原因都排除的情况下,可能是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原因

解决方法:关闭杀毒软件和防火墙。

5、关于一机多户的个所税系统如何安装。

答:一台电脑上只能直接安装一户个所税代扣代缴系统,如果纳税人需要在一台电脑上安装多户系统,需要其在其他电脑上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将代扣代缴文件夹拷贝到相应电脑上即可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机多户有可能造成在某月无法申报的情况,如出现以上情况,纳税人多次尝试无效的话,只能采取窗口申报或在其他电脑上从新安装申报,通常下个月可以继续使用一机多户电脑进行申报。

6、纳税人生成申报数据后,点击网络申报,网络反馈申报失败如何解决?

造成原因一:如果反馈结果显示“插库失败”,说明纳税人使用申报系统版本不对,正确的版本编号为V1.1.03。

解决方法:使用新版报税系统安装后即可申报。

造成原因二:纳税人网络连接状态为断开。

解决方法:连接入网后即可正常申报。

如未出现以上原因,请纳税人与各自专管员联系,向信息科询问个人所得税报税服务器是否正常。

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政策(讨论稿)

一、境外劳务公司向中国境内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境外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确定问题

例如,按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4)上述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主要由中国企业提供;(5)中国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并非由中介机构确定,而由中国企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如果中国境内企业构成了派遣人员的真实雇主,则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是由境内企业负担的,依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享受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待遇。

二、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年度中间来华或离境后取得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年度中间来华或离境后取得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无住所人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间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再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间境内工作月份数划分税款,应仅就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当月同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受单位派遣到境外工作,当月在境内和境外均有工作天数,应将其取得的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分别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境内外工作天数划分税款,计算应纳税额。

四、企业向雇员支付不竞争款项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确定问题

企业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向雇员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向雇员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五、建安企业在异地施工时被当地税务部门附征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抵扣问题

注册登记地在我市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的,其在异地施工缴纳的附征或者查实征收税款,不允许在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在异地按高于附征率2‰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税证明后,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附征其个人所得税;按低于附征率2‰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在异地取得的未税收入,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补征个人所得税。

六、建安企业实行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若企业兼营多个营业税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86号)规定,建筑业实行附征率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其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与当期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致。即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当期多个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的合计。

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对于企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后采用“集中保险户”等形式集中管理的年金,应在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计算当期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对因年金设置条件而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因此,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考虑可能不能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应对全部缴费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发生扣款时,对扣款部分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再予以退还。

企业在2009年12月10日以前缴纳的年金,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对于企业在2009年12月10日以后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或以前月份企业年金的,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企业为非本企业员工报销差旅费用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企业为非本企业员工报销差旅费用,该项费用如果与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关,应确定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费用如果属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费用,而非支付的个人所得,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关规定的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问答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优化纳税服务,自2005年开始,税务总局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试行由各地税局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据统计,自2006年到目前为止,我局给纳税人已累计开具完税证明15万余份。尤其是2009年和2010年,我局主动向纳税人邮寄完税证明9万份。

二、税务机关为什么要给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呢,完税证明有什么用处?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在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后由税务机关开的纳税凭证,可以由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从纳税人来看,第一个是可以取得自己缴纳税款以后的凭证来了解自己的纳税情况,如果个人在保险理赔、购房贷款、出国、交通理赔等方面需要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就可以向有关单位通过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来说明自己的收入。另外个人通过了解自己的纳税情况可以知道自己作为纳税主体为国家做了哪些贡献,增加了自己的纳税信誉感和纳税荣誉感,从而更加提高了自己的纳税意识。还有个人纳税取得的纳税凭证,知道了自己交税多少就可以监督单位办税人员是否按政策扣了税,税务部门是否按国家政策依法征税,从而起到对纳税单位和税务机关的监督作用。同时因为纳税人的所在单位,必须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明细申报,这样取得完税证明就会督促企业及时地认真地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明细申报。因此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不仅对个人而且对税务机关来看都是非常有意义的,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三、证明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凭证只有“完税证明”吗?有的人称它是“完税凭证”,还有的人称它是“税单(缴款书)”,这些叫法是一回事吗?

准确地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是个人纳税的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税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具有同等证明力。

四、纳税人每次交完税后,税务机关是主动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呢,还是纳税人要求时再开?如果纳税人现在不要求开,以后还能不能补开?

五、纳税人要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吗?需要交纳费用吗?

纳税人不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也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的义务。我们现在力求做到,每年主动为纳税人邮寄一次完税证明,对于个人随时需要的完税证明也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必须是纳税人本人去开吗?是否能让他人代办?都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一般要本人到税务机关去开具,因为《征管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情况保密,如果纳税人因为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到税务机关去办理开具完税证明的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去办理。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录入的“纳税人信息”身份证明一致的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同时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扣缴义务人没有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1、扣缴义务人员工花名册;2、税款所属期间的员工工资发放表(应包括扣缴税款明细)和税收缴款书;3、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七、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能够给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带来便捷,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年金也能实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为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开发了新的系统,扣缴义务人通过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升级,就可实现对企业缴纳年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我局定于自2010年8月1日起,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要将代扣代缴系统V1.1.01升级为代扣代缴V1.1.02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八、自2010年8月1日起,统一按新式样向个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新样式和旧样式最主要的变化在哪里?

最大的变化是开具的内容更加细化、明晰。原来开具的内容有两项,一项是工资薪金所得,一项是其他各项所得;现在开具的内容将具体列明各项所得项目的名称,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将列出具体每一税款所属月份的实缴税额。新式样的完税证明给纳税人提供的完税信息更加详尽、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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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市税务局2024年10月热点问答汇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098361434014074
14.两部门公布继续有效的个税优惠政策涉及文件目录两部门公布继续有效的个税优惠政策涉及文件目录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3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https://finance.sina.cn/2019-01-03/detail-ihqfskcn379275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