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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其他持有产权证明的个人自用普通住宅,自其取得产权之日起计算,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对其销售该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满一年者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系指执行国家房改办法的单位,以所出售住房所在地政府房改管理机关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生活用居住房。
对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凭其所提供的所属级别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售房款存储证明\(见附件五)中注明的归集金额,免征营业税;凡超额部分,应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
七、企业于1998年6月30日前已售出商品住房,凡在此后为原购买者调换已购商品住房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但对其向该调换商品住房者收取的超出原购买商品住房价款部分金额,可以照章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八、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房改住房出售单位及普通住宅销售个人,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照章填报所附《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或《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九、商品住房销售企业,应于2000年3月1日前,先就符合规定条件的全部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凡未照章填报者,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企业,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照章填报所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市局允许权限内批准执行的上述减免税情况,应随营业税统计报告制度程序,逐期上报市局备案。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1-27生效日期:2000-01-27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