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4日,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会议,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全国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二)部委行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家有关部委迅速采取了行动,制定并出台了若干具体配套措施。
国土资源部2007年09月30《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就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提出了五方面的落实措施;
2007年11月8日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九部门联合以第162号令对外公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并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的若干问题;
2007年11月19日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七部门联合对外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该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若干问题;
2007年12月28,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该办法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制定了若干具体办法;
2008年02月1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新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显然是个利好消息。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