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营业税)附加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如下: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购买方缴纳,下同):税率为3%。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产赠与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单位销售二手房涉及的地方税收规定(一)营业税: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对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并在二手房产、地产转让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印花税:以购房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2%;2、非普通住宅(含别墅)为4%;3、写字楼为6%;4、商业营业用房、车位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