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杭州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发改能源〔2022〕
105号)
(二)发文部门
杭州市发改委
(三)政策有效期
2021年至2025年
(四)解读机关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建宾,0571-85253496,15990095084
(五)主要条款
2021-2025年期间建成并网、年光伏利用小时数超过800小时(由国网供电
括备案、并网、利用小时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出资情况等)、汇总、申报。市
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市)项目申报情况,按实际并网容量对光伏项
目投资主体(投资自然人或注册地在杭州市范围内的投资企业)给予0.2元/瓦一
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得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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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业政策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
案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34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2月4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洪军,0571-85254101,13588285630
1.对获评杭州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建筑产
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2.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
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
上咨询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3.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
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
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
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4.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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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
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
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5.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
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6.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
优质工程创建、市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
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要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
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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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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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科策〔2022〕136号)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刘海琳,0571-85255610,13588016971
1.产业规模类
(1)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其管理
企业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
(2)对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的技术交
易活动,按不超过其年度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鼓
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交易额每新增500万元奖励1万元,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
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年度每新增登记技术交
易额十亿元奖励5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3)鼓励社会机构举办或承办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题的重大赛事、专
业论坛、重要会展等,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品牌活动,根据活动情况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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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举办单位最高300万元资助。
2.资质资格类
(4)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
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
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
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实现落地转化的
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
业给予100万元资助。
(5)对试点单位按照赋权改革成果数每项5万元、年度最高100万元给予
奖励。
(6)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每年评选表彰10家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用技术交
易平台,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服务,按其年度平台应
用服务绩效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3.研发类
(7)对竞争性重点研发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与成果产出绩效,市本级给予
最高300万元资助,对采用“揭榜挂帅”择优委托形式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
高1000万元资助。对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领域重大技术
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示范项目,市本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
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任务,加速形成重大科技成果,按国省实际到账补助经费
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平台空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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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支持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实验室体系,实施科研机构分级分
类管理,鼓励科研平台高效转化科研成果。对科研机构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与企
业签订的技术合同额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9)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资助;对认
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10)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运
营资助。对年度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或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成果转化园建设,按成果转化服
务绩效市本级给予单个成果转化园年度最高300万元奖励。
5.引才创业类
(11)对自费参加技术转移高端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
(经理)人,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资助。对促成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
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10位优秀技术转移转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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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政策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20〕65号)
杭州市科技局
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陈子法,0571-85864397,18606503738
1.杭州市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和杭州市新型研发机
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者通过市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从无关联单位取
得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的项目。企业提交单位和项目组
基本信息、技术合同、项目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市县两级可以给予企业
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150万元的财政资助。
2.鼓励在杭科技大市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
展技术孵化、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从细分行业、产业技术领域入手,逐步向标准
化服务、专业化深耕、国际化拓展。按照前两个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科技成
果转化量、标准化服务量、人才培养等业绩、行业信誉和影响力,每两年依申请
择优评选10家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允许重复参评),予以公布并给
予20万元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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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本市企业牵头完成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
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在杭产业化,两年内完成项目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
万元的,可以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500万元,给获国家科
技进步二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100万元。
4.在杭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杭技术转移机构,与杭州企
业签订技术合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单位收款票据和银行收款凭证等材料,
可以按照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奖励科技
成果输出单位,可用于奖励科技成果研发和转移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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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科创大走廊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
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22〕4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招商和产业发展局、科技和人才服务局、杭州市
财政局,陈威、赵剑、陈宇涵,0571-88721728、0571-88721856、0571-88721735,
17601499523、13858005020、15111451828
一、聚焦科技方向
对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或省培育计划项目可予以专项支持;对国家
实验室(基地)等重大高能级平台可予以专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医学中心等
高能级平台,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其他“国字号”平台,给予最高
3000万元支持;对国内外著名奖项获得单位(个人)给予最高1000万元研发支
持;对世界知名院校在大走廊建设的分校、校区、研究生院和基地可予以专项支
持;对被认定为国家“一流学科”的学科,每个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
定为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学科,每新增一个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大走
廊研究通过的国家重点研发项目,最高按国家补助经费的100%给予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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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围绕人才方向
对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政策支持;对省部属单位人才、柔性
引进人才等可予以专项支持;对来大走廊工作的海内外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海内外
博士毕业生,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人才项目,给予启动资
金支持。
三、着眼企业方向
对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
和省级科技“小巨人”等科技型领军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和省级获奖成果在大走廊
落地转化的,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1500万元支持;对新开工的重大创新项
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四、紧扣生态方向
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1亿元建设支持,建成后根据平台运行绩效
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对跨区域创新创业合作项目可予以专
项支持;对高水平“科创”活动给予300万元支持,特别重大的可予以专项支持;
对科技服务机构、高端服务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等,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
100万元和30万元的支持;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
在大走廊内进行投资的基金,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招引实体产业落户大
走廊的基金,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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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科技服务体系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健全科技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杭政
函〔2020〕128号)
2021年1月17日起施行
杭州市科技局,刘海琳,0571-87060702,13588016971
1.构建企业培育新体系。加强源头培育,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雏鹰企
业”双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加快
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园”的全域孵化体系,鼓励头部企业围绕重点产业
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建设众创空间和
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孵化基金,并由政府引导基金予以支
持。在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
(市)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实现研
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
2.拓展未来产业新蓝海。加快推动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工业互
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积极
培育新一代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量子技术、增材制造、生物技术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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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科学等未来产业。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打造城市治理、智能安防、智
能制造、智慧医疗、智能亚运、未来社区等领域的应用场景示范工程项目;鼓励
我市企业首购首用新产品新技术,并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支持。对无人驾驶(含
无人汽车、无人飞机)等智能应用场景项目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配套保障。
3.优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完善科技成果
评估交易与转化绩效奖励机制,搭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与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球科技成果在杭交易、产业化提供技术评价、价
值评估、成果拍卖、挂牌交易等“一站式”服务,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
新成果交易转化中心。在杭州市创业投资(天使)引导基金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
子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集聚。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
构建设,加快在杭科技大市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每两年择优评选一批市科技中介服务示
范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奖励支持。
4.改革科研成果分配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利益分配机制,赋予科研
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在杭高校、科研机构的职务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可100%用于对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
团队的奖励和报酬。推动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成
果,允许高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
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允许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
5.推动创新开放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合力打造G60科创走廊。鼓
励我市企业与长三角区域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实验室等独立法人研发
机构;支持研发机构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将科研成果孵化后引入我市落地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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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依据产出绩效给予重点支持。加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
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现长三角范围内创新券通用通兑。深
入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海外创
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和国际化研发机构,引进重大项目来杭落地产业化。
6.加强原始技术创新。聚焦数字经济、先进制造、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领域,
实施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承
接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国家、省政策规定给予资
金配套支持。针对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与基础软件等
领域的短板,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主动设计若干攻关专项,实行“揭榜
挂帅”制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支持。支持超重
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建设。鼓励我市企业
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校企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开展联合科研攻关和成
果产业化。构建高水平实验室体系,支持建设之江、良渚、西湖、湖畔等省级实
验室,按国家、省政策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
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创建省级新
型研发机构。
7.打造高能创新平台。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在杭
州市创业投资(天使)引导基金中设立人工智能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人
工智能头部企业、应用场景、开放开源平台及高端智库等的支持力度。创建综合
性国家科学中心,全力支持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面向世界、引领未来、服务全国、
带动全省的创新策源地。加快创建浙江省高能级战略平台,支持杭州国家高新区、
临江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钱塘科创中心建设。创建国家级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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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在其申报省、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时,
给予优先推荐或立项支持。对由市政府签署合作共建协议的重大战略性创新载体,
可按照“一所(院)一策”原则,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赋予上述载体充分自主
权,鼓励探索建立不定行政级别、不定编制、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
运行管理机制。
8.优化人才引育环境。大力实施全球英才杭聚工程,集中力量招引诺贝尔奖
获得者、图灵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等全球顶尖人才,在薪酬
待遇、科研支持、生活保障等方面“一人一议”。经认定的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
队纳入市团队管理,享受相应政策。实施更为便捷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
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
执业制度,鼓励境外专业人才按规定在杭提供专业服务。实施科技人才培养工程,
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具备入选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潜力的科技型企业高级管
理人才和年轻科技人才。支持城西科创大走廊、国家高新区等开展国际人才港试
点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泛生态圈”。
9.完善科技治理体系。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全过程管理的资金绩效管理机制,
优化整合科研类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绩效。
完善科研管理体制,鼓励采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选择研发团队,推
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逐步推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完善科技型企业和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竞争性评价机制,引入“以赛代评”等市场化遴选机制;采
取重大创新项目优先立项、银行贷款贴息等方式,择优支持企业与团队发展。统
筹完善“城市大脑”科技治理功能,加快建设“亲清在线”“杭州人才码”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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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创新科技治理企业常态化参与机制,逐步建立以产业和企业
专家为主的创新决策、咨询制度,提高专家库中企业专家的比例。创新新技术、
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绩效评价与监管机制,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
熟标准或暂不完全适应既有监管体系的新兴技术和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完
善科技进步创新发展考评体系,健全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创新
尽职免责机制,制定勤勉尽责规范和细则,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
氛围。
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贯彻落实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2020—2022
年)有关要求,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争取设立杭州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企事
业单位和联盟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应诉和主动维权,加大力度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
权海外布局,完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与援助机制,构建便捷、高效的涉
一涉外专利最多支持两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新业态、新模式等非传统领域知识产
权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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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研发计划政策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
资〔2020〕70号)
2020年8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徐长明,0571-87060408,13666658568
1.以企业为主承担的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专项资金按不超过该
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并经验收意见核定研发经费投入额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
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施期间已经中止、验收不合格(包括结题)的
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已下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要收
回财政结余资金。
2.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
按承担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其中:重大技术产业化、成果示范应
用类项目,按企业承担项目的标准和方式补助;重大应用基础研发类项目,根据
项目研究内容、经费概算和评审结论,确定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额,实行分
期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同签订后首期补助最高拨款60%,
余款在项目验收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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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市单位申报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根据国家部委、省科技厅等申
报通知、立项文件对地方补助资金配套(或分担)的意见要求,按我市承担项目
单位实际获得国家、省补助经费情况给予配套(或分担)补助。其中,单个项目
要求市配套(或分担)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告市政府确定配套(或分担)补助方案。
4.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进入科技创新“国家队”,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
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在国家部委批复文件或在项目一级合同文本中明
确为主持承担单位或主要参与单位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国家补助经费的25%给
予激励补助。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激励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5.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已经获得市级支持其内涵发展财政
专项资金的,其承担的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由各单位统筹安排,
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配套补助。企业承担的同一重点科研项目(包括市重点研发
计划项目、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已经获得其它市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
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调整安排该单位的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
(分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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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政策
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科合
〔2020〕61号
2020年8月4日起施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姚广稀,0571-85255638,15888829390
1.支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以事后补助方式进行。
2.新列入建设名单的,连续3年按其新购置研发设备总价的50%进行补助,
单个平台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支持平台的开放运行、
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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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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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
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5号)。
3.转制科研机构科研开发用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
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
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
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上述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
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4.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
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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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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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引入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
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
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
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
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
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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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
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
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4.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
额。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
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
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
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
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73
鼓励加大科技投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
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
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
税前摊销。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4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4.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
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
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
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
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0号)。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
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66号)。
75
2.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
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
由5年延长至10年。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
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
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76
助力引进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
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
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45号)。
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
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
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4.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
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
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77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
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78
用地保障
79
制造业用地保障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用地保障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杭政办函〔2022〕7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晓煜,85254795,13805730015
1.强化工业用地保障。一是指标优先安排。强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
加大对制造业用地的指标倾斜支持。二是加大做地力度。组织编制工业用地三年
滚动计划,加大集中连片工业用地做地力度,为链主企业和产业链核心配套企业
充分预留发展空间。三是确保应供快供。确保新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30%
以上,具备供应条件的工业用地“成熟一宗、供应一宗”。将年度工业用地出让
计划以及拟出让地块信息在“读地云”平台实时滚动推出,方便企业找地拿地。
2.创新供地模式。一是探索“带项目条件”出让。在符合“标准地”要求的
前提下,属地政府可根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论证情况细化具体条件,实行“带项
目条件”出让。二是探索“带方案”出让。各区(县、市)政府可确定做地单位
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带方案”出让;竞得单位
80
工程规划许可。三是探索混合产业供地。在产业平台范围内,支持以工业为主(工
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的“工业+科研”“工业+公用设施”“工业+商服”
等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并按“标准地”方式明确投资、税收等产出要求。
3.完善创新型产业用地。一是优化空间布局。创新型产业用地应在产业平台
范围内集中布置,连片规划,并纳入工业用地控制底线实施统一管理。二是强化
项目审查。创新型产业用地,应由区(县、市)政府组织遴选论证并报市经信局
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同意方可出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链主”企业、行业
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其产业项目主要涵盖制造
业价值链高端环节(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测等),且具有知识技术密集
与人才集聚等显著特征的,可优先组织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三是强化履约监管。
区(县、市)政府负责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全过程监管,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
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各地履约监管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四是加强产权管理。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确需产权分割的,最小分割单元原则上不低于
1000平方米。
4.加快低效工业整治。一是加大盘活力度。根据稳进提质要素保障攻坚行动
要求,定期开展存量工业用地调查,编制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专项规划,按照“边
规划、边整治”的要求,综合采取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形
式,制定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清单,推进政府收回新供一批、有机更新提容一
批、优化布局置换一批、二级市场流转一批,推动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密、消低
增效。。二是允许政府回购。允许属地政府或国有独资公司参与低效工业用地二
次开发,并按一定比例回购工业空间,作为工业(标准厂房),用于孵化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三是支持联合开发。允许“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优质产业
81
园区运营商等市场主体以合作开发的形式参与低效工业用地提升改造,合作改造
双方可按约定的比例要求进行产权分割。
5.支持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一是就高设定开发总量。在符合市政容量、
交通容量、环境承载力、景观风貌、消防安全等前提下,按照容积率“宜高则高”
的原则,确定园区开发总量,制定园区详细规划落实方案。二是优化项目审批程
序。在园区详细规划落实方案确定的开发总量范围内,区政府可根据景观风貌等
管控要求、不同产业及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单宗地块工业用地容积率。
82
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
1.提高创新型产业用地效率。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行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除特殊设备、仪器、工艺等所需特殊空间外,创新型产
业用地建筑层高参照办公建筑标准执行。
2.明确创新型产业及用地准入标准。创新型产业是指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新
业态,主要涵盖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环节,具有知识
技术密集、人才集聚等显著特征的产业,具体按创新型产业分类目录认定。创新
型产业用地的准入标准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研发经
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
增加值等指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单位用地税收不
低于50万元/亩,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
从业人员总数的30%,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
83
低于1000万元/吨。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可在符合上述标准的基础
上,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具体准入标准。
4.深化创新型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创新型产业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
公开出让。出让起价按不低于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具体起价由
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年限设定最高不超过50年;
若按30年设定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起价按照0.6系数确定。出让模式可实
行一次性整体出让,也可按规定采取“先租后让”分阶段供地。具体土地出让的
年限及模式由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5.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坚持创新型产业用地统一进笼子,一律由政
府收回后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坚持传导政策红利,创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
物用于出租的,承租企业必须符合创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租金原则上不得超
过同时期同区域商务办公用房租金的50%。坚持落实履约诚信,按不低于总地价
的30%约定履约保证金,但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可通过免息借款等形
式支持受让单位项目开发建设。坚持规范产权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
分割登记、分割转让。达标验收通过后,因子公司或控股公司IPO上市等确需产
权分割的,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方可办理分割登记、分割转让
手续,但总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以幢、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且
每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84
创新资源要素保障政策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创新优化服务全力做好项目实施规划资源
要素保障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3〕9号)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赵恒坤,85085291,13805730015
1.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着力破解规划不适应高强度开发的问题,对工业园区
求外,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通过有机更新进行提升改造的工业项
目,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对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可提高至3.5左右。
2.助力重大项目用矿需求。计划年内开工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加大资源保
障,对符合保障政策的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
制;对拓展用地空间的矿地利用项目,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设砂石土项目,省
市矿产资源规划中明确的需新建基地项目,在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落实开采区
块,予以充分保障,所在区、县(市)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在市级矿产资源
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3.增加工业用地供应。加大工业用地做地供地力度,确保全市出让工业用地
10000亩,力争达到16400亩,新供工业用地100%“标准地”出让。加大标准厂
85
房建设,推动产业项目由供地向供地供楼转变,实现“房等项目”。
4.有序供应住宅用地。规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有序组织商品住宅用地
出让。单列保障房用地计划,加大共有产权房供应力度,落实公共租赁房配建要
求。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通过
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
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
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创新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方式。支持单宗用地以工业为主(工业建筑面积占
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文旅、公用设施、商业等混
合用途,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细化项目
要求,合理确定地价,支持总部类商业商务项目用地“带项目条件”出让。对未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支持营利
性教育、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采取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进实施长期租赁、
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供应方式,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
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让(租金)起价,切实降低工业用地成本,优
化营商环境。
7.加快项目开工建设。鼓励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带项目条件”出让,
保障产业项目精准高效落地;“带方案”工业用地拿地即可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规划许可证,促进项目快竣工、快投产。
8.优化用矿和测绘审批服务。简化采矿权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
采矿权抵押合同的,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对确有要求办理抵押备案的,
9.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就低设定竞买保证
86
金比例,缓解竞买者资金压力。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
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对出险的房地产企业,
可采取“一地一策”方式妥善处理。
10.全面实施“核验合一”。合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建设项
目用地复核验收”审批事项,实施“核验合一”,符合核验条件的,确保5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批。
11.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推行出让用地“交地即交证”,工业用地“三零发
证”,交付土地时即可核发土地不动产权证;企业申请规划核实验收的,可同步
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项目完成人防确认、房屋竣工验收的,后续不动产权
证即到即办即领证,实现“核验合一、验登合一”。
12.加快处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门别类提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处置举措,制订相应操作办法,明晰产权关系,显化资产价值。
13.落实用矿和测绘服务费用减免政策。落实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免缴
资金占用费政策。为用户提供杭州市卫星定位导航系统免费服务。
87
工业用地保障政策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有效保障的通知》(杭
规划资源发〔2021〕49号)
2022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1.鼓励提高开发强度。对于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
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
间,提高开发强度。
2.鼓励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优化详细规划选址论证,综合考虑空间布局、集
约利用、产业融合等因素,探索开展以工业为主的“工业+商服”“工业+科研”
“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业融合。以工业为主
的混合用地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按规定移交的部分除外),土地使用年
限按不同用途分别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按不同用途进行评估。
3.实施带项目带方案出让。鼓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带项目出让,由属地
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等,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实行“带
88
项目”出让。鼓励通用行业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
案出让。“带方案”出让的工业项目,在竞得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
4.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支持国有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
长期租赁方式建设标准厂房,实行只租不售,促进招商项目尽快落地投产。
5.完善用地进度约束。强化企业开竣工约束,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应
并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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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地管理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
市场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号)
2015年4月4日起施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晓煜,0571-85254795,13805730015
1.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
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
2.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鼓励类产
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按50年确定,实行一次性整体出让;产业用地土地出
让年限按30年确定的,土地出让起价按照0.6系数确定,实行“先租后让”或
一次性整体出让。具体土地出让年限及方式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根
据产业项目确定。
3.30年期产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应先签订为期6年的租赁合同,租
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一次性收取,暂不办理《土地使用证》。租赁用地履约
情况考核验收达标的,可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为30年期土地出
90
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并按规定办理30年期《土地使用证》,土地
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解除租赁合同,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收回土地
使用权,租金不予返还。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收购标准由各
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根据评估价格研究确定。
4.存量低效产业用地经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审核,并经规划部门论
证同意,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分割盘活:
可由其他用地单位在保持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盘活,受让单位必须按
照当地产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并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负责监督落实;也可对原产权人合理补偿后由政府收回,重新按规定安排供地,
并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
政发〔2014〕20号)规定在对原产权人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奖励,该地
块原《土地出让合同》自政府与原产权人签订收购合同之日起自行终止。具体盘
活方式与标准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
91
商贸政策
92
新电商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
办函〔2022〕34号)
杭州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杭州市商务局,郑永标,0571-85257727、0571-85257729,13588701003、
13703669380
1.市场拓展类
(1)对招引的新电商企业,从其落户、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
统计数据起,每年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
过500万元。
(2)对本地年实际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推动电商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
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且近3年平均增速在20%以
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沉浸式消费场景、促进消费成效突出并具有可
推广价值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93
(4)对进入天猫、京东、抖音、快手或其他电商平台销售排行榜Top10的符
合条件的新电商企业(以下简称Top10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Top10企业落户杭州、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且企业销
售额统计数据不低于排名Top10时相应数据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
励运营主体在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符合条件的每年按其当年实际投入额的
20%给予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创建电商新品
牌,对围绕国风国潮Z世代创建的本土电商新品牌,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
近2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全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产
品的供应链(选品中心)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新型产业带,按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运营主体资助,最长
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对参加新电商展会的企业,最高按展位费的7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对单个企业单次参展费用的扶持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对举办具有行业、全国乃
至国际影响力并符合条件的新电商主题展会和活动的,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主办方
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7)对严格落实省市防控措施,管理外卖送餐人员尽职到位,没有发生送餐
人员感染,且站点场所和配送箱具等消杀到位的电商平台,每月给予10万元的
奖励。支持“无接触配送”硬件设施的投入,对在核心写字楼、大型小区等区域
设置物品投放外卖柜的,每台给予采购方购买价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
/台。
94
对处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的外卖送餐人员提供数额不同的误工补助,
给予1元/单的奖励,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支持快递“进村”,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对新建的县级邮政快递综合
服务分拨中心,给予每个10万元的补贴;加快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对在行政村
中新设立基层服务网点的邮政快递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运营满1年再给
予补助2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农村地区的快递投递业务,按照0.3元/
件的标准进行补贴,每个网点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8)鼓励各区县(市)、行业协会、机构设立新电商统计监测点,对设立50
个以上新电商统计监测点的,根据其运行实绩每年给予监测点所属协会、机构1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监测企业数量增长20%以上的运行监测点,给予协会、机构
同比例递增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平台空间类
(9)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齐全的新电商园
区(基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资质资格类
(10)对符合条件的新电商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满足以下两类要求之一的新电商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①帮助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建成新零售企业,或帮助园区打造建设新一代电
子商务园区,或帮助建成品牌馆、供应链、产业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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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服务电商企业50家以上,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近
2年平均增速不低于20%的。
(12)对开展公益助农活动的新电商企业,按其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场次和实
际交易额,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3)认定一批规范的新电商培训机构,对新电商培训机构每次专项培训不
少于40学时且年累计培训不少于300人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主办方不超
过30万元的资金扶持。
(14)开展电子商务“三同”工程,鼓励同标,减少网货,促进线上线下同
款同价同质。对符合条件的“三同”工程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研发类
(15)支持新电商企业针对选品、营销等环节开发软件服务系统,借助新电
商的数字化升级,推动商贸主体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等方向发展。
20%给予研发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5.金融服务类
(16)通过计划规模约50亿元的市级引导基金支持新电商发展。鼓励社会
各类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新电商产业发展。对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新电商企业,
按照我市“凤凰行动”计划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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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23〕9号)
2023年2月18日至2026年2月18日
杭州市商务局,刘志刚,0571-85250383,13857131160
1.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引导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实现
在线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
台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跨
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等海关监管模式开
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通过应用
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发展。鼓励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
业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且服务营
收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申报年度的服务营收同比增幅不低于15%的服务商,给
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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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
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
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当年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
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获得产品外观、发明
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品牌全球推广。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自
主品牌开展业务,对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的
企业,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25%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
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推广,给予不超过推
广费用25%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跨
境电商展会开展品牌推广,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最高按展位费的70%给予
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单次参展费用的扶持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费。
5.鼓励企业布局集货仓和海外仓。对列入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
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列入市级公
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单个
运营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进出口集货仓,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
金扶持,单个运营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集货仓年度
跨境链路物流收入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运营企业,
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6.鼓励孵化机构与各区、县(市)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合作推进跨境电商
人才孵化项目,给予参加孵化项目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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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在杭高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给予参加合作的每家单位不超过30万元
的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举办国际化、专业化的跨境电商人才活动,给予活动举
办方单个活动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7.鼓励孵化机构与各区、县(市)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合作推进跨境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