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哈尔滨8月26日电(王莹)来自黑龙江省税务局的消息,近日,黑龙江省税务局持续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出台《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并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减少市场主体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公告》中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黑龙江省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符合“按年申报、一次缴纳”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仍按原方式进行申报缴纳。公告实行后,当前规定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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