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以上海为例,此前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1%;面积为90㎡以上的,契税税率为1.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或非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统一为3%。
新政带来的变化是,过去在上海只有购买90㎡及以下的房子,契税按1%征收,而现在购买90-140㎡的房子,只要是首套房,都可以按1%征收。另外对于140㎡以上的购房类型,其契税税率调整为1.5%。对于上海来说,过去契税为3%,而现在降低为1.5%,减少了1/2。
此外公告还提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不过,当前上海增值税征收依然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具体如下: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对增值部分征收5%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政策全文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