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24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政策
01
中央法规
●税委会公告〔2023〕1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28号: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3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4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9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关税〔2023〕1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适用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海关总署公告〔2023〕109号: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
●财综〔2023〕50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部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税委会公告〔2023〕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1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财预〔2023〕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23]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发〔2023〕208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主席令14届第12号: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证协发〔2023〕147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主席令14届第1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主席令14届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国令第7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02
地方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3〕5号: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医疗保障局〔2023〕5号: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2023〕3号: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5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告〔2023〕4号: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2号: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3〕4号: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市医疗保障局〔2023〕9号: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3〕2号: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4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告〔2023〕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晋财省直预〔2023〕5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3〕8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渝医保发〔2023〕24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7833元;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从2024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补足。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深人社规〔2023〕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调整的通知
●粤府〔2023〕1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