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2)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3)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4)纳税人应该准确掌握计税依据并计算应纳税额,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6)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7)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专家提示: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政策要点
(1)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2)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
(3)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可自2017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北京华晟佳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王文岗: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9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扩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实施范围从最初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逐渐推广到全国,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也逐步放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3)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提供贷款服务的,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4)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应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7月11日发出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结合起来掌握。
贴现业务的增值税政策的核心变化在于,原先是直贴行全额负担税款,后手银行接受转贴现和再贴现予以免税,这就造成直接银行赚取的利润可能与其缴纳的增值税税基严重不匹配,不能体现增值税“道道征税,道道按照增值额课税”的特点。在上述政策变化后,除了再贴现以外,参与贴现、转贴现的金融机构按照其各自持有票据的期间计税,税基与实际赚取的利润匹配度提高,更能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1)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上述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5)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专家提示
中汇税务集团主管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赵国庆:准确理解财税〔2017〕56号文件,还应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来看。对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上述新规确认管理人为纳税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点。因为管理人最清楚资金如何运用,是否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发生的是什么样的应税行为。
为了减量较少资管增值税新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对于资管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不管什么时候收取,只对2018年以后滋生的利息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金融商品转让,给予客户最大的选择权,既浮盈以2017年12月31日的价格作为成本价,实现对浮盈不征税。同时,对于浮亏,允许选择按照实际成本价确认买入价,即同意把浮亏带入2018年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号)
(1)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3)税务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4)原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与旧《规程》相比,新《规程》确立了主要负责人制度,并将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情形也囊括到了应诉工作规程之中,这说明随着税务争议案件的类型逐年多元化,税务机关在很多种情况下都可能涉入诉讼。
出庭应诉方面,新《规程》的基本思路是把民事诉讼法里面的审判程序的要点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进行提示,有助于税务机关在诉讼中能够处于较为主动的位置。上诉与申诉方面,新《规程》体现出税务机关对再审的重视程度。履行与执行方面,删除了税务机关侵犯公民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规定,这体现了税务机关的整体诉讼思路正在由原来的“形式改正”转向“依法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