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二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步骤2(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3(税务人员完成)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选择事项后点击查看,可查看该事项具体明细。
方式2
方式3
步骤1(纳税人完成):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待办提醒—办理事项状态:选中事项名称,点击操作-查看,可查看事项具体明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