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减税降费历程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征。
减税降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政策,是我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政策手段,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我国减税降费政策的发端、演进和我国经济形势密不可分,且二者互相影响。
在三年疫情的冲击下,各行各业都承受了很大的经营压力,缓税缓费政策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具有针对性且效果良好的创举,既有利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也避免了财政的进一步减收,从现实情况来看,非常符合当时政策设计的预期。随着疫情逐步缓解,各行各业开始全面复苏,一些阶段性的措施将逐步退出。
未来,税费优惠政策的完善有三个着力点。
一是实施更加精准的结构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当前财政收支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形下,大规模的普惠性减税难以为继,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加明显的结构性减税势在必行。结构性减税的方向应是:对低效率的僵尸企业以及产能落后的夕阳产业的减税政策逐步退出,而把重点放在解决关键技术与提升核心创新能力的领域上。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我国减税降费政策体现出两个特征:一是服务国家战略发展需要,二是充分保障逆周期与跨周期调节的相互协调。
坚持“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相结合,确保减税降费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并推动共同富裕
除了“分好蛋糕”,我国的减税降费政策也为“做大蛋糕”提供了支持。减税降费政策的重点对象是小微企业。一直以来,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扩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多次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在增值税方面,不断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免征、减计的优惠政策。我国的减税降费政策采取了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并举的组合方式,旨在确保全部行业都能受益。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要求“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各类行业、企业进行“一视同仁”式的减税。这种让利于全体人民的举措,有助于促进全行业通力合作“做大蛋糕”,推动共同富裕。
我国不断完善主体税种的立法工作,同时结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明确规定具体的税收要素,结合税制改革将减税降费政策更加及时、快速地落到实处。2016年后,减税降费政策紧扣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通过调低增值税率、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等来简化和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配合“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从而保护市场主体,激发其活力。近年来,我国大幅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市场主体进行减负,取消、免征或降低中央级与省(区、市)级设立的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措施进一步厘清了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降低了企业的费用负担,减少了行政事业收费对市场造成的扭曲,为推动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奠定了基础。2021年,财政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非税收入收缴“跨省通办”,在税费征收管理与服务方面更加科学、便捷、法治,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我国结合税制改革推进减税降费政策,坚持了持续降低市场主体税负的改革目标导向。我国结合税制改革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营改增”改革等减税降费政策,重点围绕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展开。“营改增”改革期间累计减税降费3万亿元;增值税税率两次下调,其减税规模分别达到1.3万亿元、2.36万亿元。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总量超过了1.5亿户,其中2021年新增涉税市场主体1326万户,同比增长15.9%。优化增值税税制改革是我国中长期税制结构优化的主线之一,对于构建现代税制体系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我国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建立起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的政策支持方式,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支持。近年来我国已累计出台六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通过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实施力度,推动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数据表明,2021年我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减税2951亿元,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免税额3333亿元。长期来看,鼓励创新的减税降费政策能够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增添持续动力。相比于OECD国家,我国是唯一一个在十多年来持续降低增值税率的国家。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OECD国家增值税标准税率一直呈上升趋势,2008年仅有4个国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超过22%,截至2020年有10个国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超过22%。总体而言,西方国家通常实行供给学派的短期经济策略,制定具有一定时限的“一揽子减税计划”。而我国减税降费政策是支持积极财政政策提升效能的重要手段,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效应会持续增强。
根据2022年中国税务报发布的《近5年减税降费的“变”与“不变”》:
减税降费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取向不变,变的是政策力度持续加大,政策措施更加科学、系统和精准
自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率先大幅减税降费”后,“减税降费”成为此后数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高频关键词。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2020年“加大减税降费力度”,2021年“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2022年“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反映了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在制度安排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
梳理5年政府工作报告发现,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主要措施从2019年“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到2020年“强化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到2021年“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再到2022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2019年~2021年,每年新增减税降费分别超过2万亿元、超过2.5万亿元、约1.1万亿元。2022年预计退税减税规模约2.5万亿元。一系列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出台,反映出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工具箱”措施多样、手段丰富、技术成熟,还意味着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越来越精准、效果越来越好,充分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税费优惠政策惠企纾困的目的不变,变的是政策发力点因应时局而变,且注重与其他政策工具的配合
税费优惠政策重点围绕制造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创新创业活动等行业和领域,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尤其在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方面,最大程度实现“纾困留青山,改革赢未来”。
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不变,变的是改革重点任务各有侧重,税收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不变,变的是发力点从调整优化关税政策转向重视自贸区、自贸港的特殊税制安排
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不变,变的是新个人所得税制不断满足社会各界提出的更多诉求和期待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进程不变,变的是推动共同富裕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之一
十年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13万亿元
2023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指出: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13年至2022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13万亿元。
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简并降低增值税税率、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支持科技创新等出台系列优惠政策,以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纾困发展为重点,税费优惠政策步步加力、不断扩围。从“减税降费”到“减税降费+缓税缓费”再到“减税降费+缓税缓费+留抵退税”,税务部门扛牢政策落实责任,确保税费政策落地生根。
2023年上半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279亿元
7月28日召开的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上指出:2023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279亿元,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中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今年3月,中国将符合条件行业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6月,又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时点。黄运介绍,从7月份政策落实情况看,全国共有30.8万户企业提前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享受减免税额约2300亿元。
好政策有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创新活力。上半年,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户数和金额分别占全部研发企业的65.4%、83%。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上半年高技术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0.7%和8.8%,较一季度分别提高1.7个和5.4个百分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7.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符合政策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202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1.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4.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号)
5.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7.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号
10.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11.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3.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14.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15.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生产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5号)
17.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8.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9.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1.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22.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5.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