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规定:“第三条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