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房住不炒”总基调呼和浩特稳定与升级双轨并行住房住房租赁呼和浩特市呼市

2021年,中央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发展,政策体系化和全方位化管控的趋势明显。与此同时呼和浩特的政策调控进入相持期,调控力度逐渐趋向温和。呼和浩特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重点体现在“维稳+升级”。通过规范市场营销稳定市场,以不动产业务办理及落户政策等方面的举措推动呼市楼市发展。

1月8日房产居住权、过户情况和中介费支付有新变化

在2021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于房地产有了很多新的规定,以后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留意房屋是否设居住权、可否过户、以及中介费支付这3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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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呼和浩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

3月22日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办理房地产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

3月35日内蒙古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4月1日起施行

自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4月8日呼市房地产遗留项目处理新规涉及开发企业遗留问题及分户材料调整

3月中旬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快房地产遗留项目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涉及两个部分,一是针对开发企业遗留的问题,另一个是办理分户时业主准备材料的调整。

4月9日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白皮书发布

4月8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发布《2020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白皮书》。通过对企业的主要信用指标和信用记录的统计研究,对202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体信用状况和特点、区域特征、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4月20日呼和浩特市取消人才落户限制条件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措施》的起草背景、起草依据、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改革亮点、具体举措等内容作了介绍。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亮点在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条件,优化落户程序。

4月23日呼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推行十项为民办实事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淑清近日面向社会作出庄严承诺,年内推行十项为民办实事措施。

4月26日呼市自然资源局采取“六办”措施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

呼市自然资源局采取“六办”措施,通过遗留项目统一办、社区办以及办理窗口的多项调整等六个方法,加快推进解决房地产遗留项目分户登记,做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4月28日六部门发文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此外加强从业管理,禁套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以及合理调控租金。

5月1日6部门发文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自如“增益租”推动行业模式革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提出针对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重点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7个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5月18日呼和浩特人购买多套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5月31日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要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

6月22日国常会定调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税收优惠范围增加力度更大

国务院常务会议从增加低租金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闲置和低效商办、厂房等建设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降低住房租赁企业税负等3个方面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7月13日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即日起启用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息,为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方便广大群众识别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并决定即日起启用。

7月13日新房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可退契税

据财政部网站7月8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简称“公告”)明确,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纳税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契税。

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1年7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9%。

7月14日集中式租赁住房有了建设适用标准

为推动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

7月20日三孩生育配套政策出炉:据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优惠

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决定》,住房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7月26日三部门: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

为解决当前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国家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住房租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大红包,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税收支持大礼包,涉及增值税、房产税两大税种,10月1日起执行。

8月10日内蒙古: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上调10%

随着国家的一声令下,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房贷利率变动“热潮”。2021年8月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发布公告,调整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宣布”加入到大潮中。

8月15日住建部:严控城市更新中大拆大建

为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23日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免征契税

8月31日呼和浩特整治房地产市场:打击虚假打折、捆绑销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治理营销环节乱象行为,打击市场上存在的违规收费、欺诈销售、捆绑销售、虚假打折、价外加价、强制交易、违反“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制度等乱象行为。

9月11日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开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到2022年6月底,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招标投标乱象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招标投标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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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呼和浩特全面实施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

11月30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共同参加金地江山风华项目“交房即交证”颁证仪式。30名业主在领取新房钥匙的同时,也领到了《不动产权证书》,他们成为首府实施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的受益者,标志着呼和浩特市将全面实施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

12月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开启户籍业务“跨省通办”

为纵深推进公安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断改进公安机关户籍领域政务服务,自2021年12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开通全国范围内户口迁移及5类户籍证明“跨省通办”。具体内容包括适用事项和应用场景两部分。

12月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定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

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12月6日一证一码,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开启新模式

自2021年12月6日起,呼和浩特不动产登记开启“一证一码”的新模式。过去不动产权证书中的纸质宗地图、分户图等图纸信息,都可以在新颁发的证书中通过扫描附图页上的二维码查看。

2021年呼和浩特主要发布了房地产业整治行动的方案,以及落户政策的调整、二套住房利率、土地增值税预征方法等方面的规定,总体上围绕中央“房住不炒”,同时根据呼和浩特的发展特点放宽落户条件,实现人才落户“零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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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房产税如何征收内蒙古的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方法。以下是具体的征收方式: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减去一定比例后的余值的1.2%来征收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的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内蒙古房产税如何征收 内蒙古的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方法。以下是具体的征收方式: 从价https://www.66law.cn/laws/468213.aspx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用房征免房产税的批复》(内地税字〔201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地税字〔2011〕96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https://law.esnai.com/view/177526/
3.内蒙古税务热点问答(2023年)(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60
4.内蒙古修改《房产税实施细则》每半年缴纳一次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7日公布了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7日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https://m.loupan.com/nn/news/202003/3787770
5.内蒙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申报缴纳,铂略财务培训您好,上述两个税种,内蒙古都是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3922
6.内蒙古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内蒙古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https://www.chinaacc.com/shuishou/dyjh/mu20230425114735.shtml
7.产业功能定位范文11篇(全文)房产税的征收可能与其他税种存在交叉重合。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正如上文所述, 房产原值均包含地价 (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 那么这部分房产在缴纳房产税的同时, 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按照租金收入计税的房产, 租金本身既是营业税征税对象,https://www.99xueshu.com/w/ikeyirle7bgt.html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城乡建设3、根据国务院[1988]11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住房建筑税和房产税,今后五年内留给城镇,作为城镇住房基金,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定向用于住宅建设。 4、计划物资部门对解危解困住宅、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个人建房、旧区改造,从国拨和地方留成钢材、林副产品分成材中予以提供30%的平价主材。 https://www.cbi360.net/gov/c50049.html
9.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将部分房产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https://www.tax.vip/web/experience/detail-6252.html
10.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评估备案机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 告知 1.此次出租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成交后不因出租房产面积误差调整租金。 2.项目租期详见资产出租明细表。 3.本次出租资产不得用于从事传销、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因违反约定造成出租方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http://nmgcqjy.ejy365.com/home/Edetail?infoid=ZZCQ2024072900048&categoryNum=001001009
1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 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 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110.com/fagui/law_120926.html
12.税局观点:民办学校是否纳税?一品税悦以下为内蒙古税务的观点: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投资举办各类学校越发增多。对于民办学校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及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受让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10752451.html
1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税收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税收减免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地方五税)的减免审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https://www.hxacc.com/index.php/site/account_law/content_show/1267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