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房产税案例看房地产企业税务争议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了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各方观点

(一)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的观点

1、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表现为:

2、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本案涉案房产属于减免房产税范围,依法不会产生纳税义务。

3、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观点

A、市地税二稽查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B、市地税二稽查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C、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会计信息也反映出上诉人对上述房产已作经营性房产处置使用,并导致企业经营成果的改变,会计信息诸要素发生变化,该房产已不再属于开发产品。

(三)重庆市政府观点

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

(四)法院观点

1、涉案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故涉案房产不属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免征房产税的产品。

2、关于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程序不违法

3、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被申请人错列。一审法院未错列被告

本案的复议被申请人应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所在的市地税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错列复议被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机关是市地税二稽查局,其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只是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的内部程序,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故市地税局非本案被告。

4、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告知复议机关但是并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

因上诉人已经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亦作出复议决定,并未实际影响上诉人的救济权利,故对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告知复议机关错误这一瑕疵,法院依法予以指正,但不因此影响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

三、本案反映出房地产企业税务争议的复杂性与专业性

(二)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税务争议司法救济的特殊性

而行政相对人在遇到重大税务案件时,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需要弄清楚哪个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哪个机关才是行政诉讼被告,这些都依赖于税法专业度及对案件事实的掌握。而本案中,可见在行政复议阶段被申请人是错误的。

(三)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瑕疵与违法难以区分

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瑕疵的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瑕疵认定范围存在随意性,可能导致违法行政行为通过司法审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行政瑕疵不仅存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也存在于实体和适用法律方面,即行政瑕疵认定的范围广泛。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法官面对如此广泛的范围,审查到的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要进行裁量是否能认定为行政瑕疵,而被告行政主体都希望得到认定,其中的随意性显而易见。这种随意性甚至连行政法官自己都难以掌握。

2、对于行政瑕疵的司法认定标准行政法官解释的空间较大,有时候会出现将违反“重要程序”的行政行为解释为“程序瑕疵”而不予撤销的情况。审判实践中,行政法官面对程序违法行为大多都将“不影响行政行为实体结论”作为瑕疵认定的判断标准,比如行政处罚案中只要原告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那么程序违法行为基本都可以认定为瑕疵,而忽略程序性权利是“合法权益”范畴的当然内容,从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主体将行政瑕疵认定当作“保护伞”,部分行政法官将行政瑕疵司法认定完全当作了审判技巧,在认定时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救济权利实际未受影响,因此认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告知复议机关错误是瑕疵,因此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告知复议机关错误应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这个违法行为是否应导致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撤销是否对纳税人有利,却是需要仔细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只是复议机关错误,是否构成前述六种情形,是存疑的。如果不构成,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另外,如果证据、实体法律依据都没有问题,那么只是程序问题,撤销之后税务机关重新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往往跟之前的一样。以此作为诉讼理由,有些浪费诉讼成本。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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