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年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将新三板公司分红免税等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但,新三板的这个功能——分红免税,要不是经历过或中介机构特意强调过等情况,估计大多数企业仍不知晓,或不以为然。
诚然,企业待在新三板,需要成本,比如:挂牌费用、券商督导费、年报审计费、律师费等。因此,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适合新三板。
新三板分红免税条件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挂牌前取得的原始股),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0%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分红免税的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1)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2)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包括挂牌前取得的原始股)。因此,就大多数潜在新三板企业的个人原始股东而言,只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分红就能实现免税。
公司分红,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哪些企业适合在新三板挂牌?
究竟哪些企业适合新三板呢?结合实践经验,说主认为,大致有如下几类企业:
1、利润、现金流相对不错,且具有分红潜力的企业:比如消费类企业,此类企业几无可能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该类企业,一方面可尝试北交所上市(难度不小),另一方面即便不上市,也可坐享分红免税的红利。
2、至北交所上市的潜在目标企业:该类企业的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好,但不符合沪深交易所的上市条件(行业或技术限制,或利润规模限制等)。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因此,就目前的北交所上市规则要求,企业申请北交所上市:(1)必须先在新三板挂牌;(2)提交北交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为创新层公司;(3)自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之日至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已满12个月。因此,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是至北交所上市的唯一途径。
3、利润规模较小,期望获取公众公司地位的企业:该类企业可能达不到沪深交易所或北交所的上市条件,但基于便于招投标等原因,需要获取公众公司地位或名声。
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条件
1、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应当持续经营不少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特殊行业可为1个完整会计年度;
3、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元/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5000万元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4)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24个月或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获得专业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5)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挂牌同时向不少于4家做市商在内的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按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市值不低于1亿元。
4、特殊行业的要求:
(1)最近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12个月或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获得专业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2)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挂牌同时向不少于4家做市商在内的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按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市值不低于1亿元。
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4年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接替到期的《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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