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住房贷款利息: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赡养老人:
(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b.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照护三岁以下婴幼儿: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哪些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5、保险赔款;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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