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和《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纲要》的精神,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加快发展养老福利事业,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加快养老服务机构紧迫性的认识
二、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逐步建立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今后五年,全市要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有条件的县(区)要发展得更快一些。具体要求是各县(区)要有一个床位数在100张以上,功能齐全、设施良好、管理服务规范,并能起示范作用的公办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人口数在35万以下的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拥有床位数在80张以上;人口数在35万以上的县、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数在120张以上。全市乡镇(街道)都要有1所能容纳35人以上的敬老院(托老所),建立1所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室)。
三、加快现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
四、推动多种形式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坚持养老服务机构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原则,把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和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各县(区、管委会)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多形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主体兴办转变。具备条件的地方,允许兴建离退休人员公寓,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鼓励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养老,并为社区内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可把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本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重要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和利用港澳台资金、侨资和外资来我市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各社会福利机构要广泛宣传发动和积极探索,鼓励社会志愿者和义工深入社区、养老机构及“空巢老人家庭”,为老年人开展义务服务,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闽政[2000]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凡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
(一)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即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我省和我市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各县(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公办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在承担收养优抚对象、“三无”老年人、孤残儿童等方面所需的工作服务人员、工作经费、必要设备等予以保障。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为接纳社会老人所需的增床扩容、房屋加层修缮等费用,县区级财政应据实核拨。同时,各乡镇要大力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并在莱地、鱼塘、畜禽饲养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持。
(五)对经民政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给鼓励和支持,享受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政策待遇。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六、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一)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元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区财政承担,省和设区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各按30%比例给予补助。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对已经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进行补助及补助标准,由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二)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省级补助50元,其余资金每年从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50%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
(三)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补贴从2007年1月开始执行。
七、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进行商业开发;完善接收入住老年人的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拓宽服务领域,逐步从生活照料为主,向生活照料、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全面服务拓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护理服务规范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使入住老年人生活舒适,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