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140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21]114号2021-6-29
王华伟委员:
《关于后疫情时代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扶持的建议》(202111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免缴或视情缓缴失业保险费的答复意见
我省税务部门高度重视社保费等征缴工作,并积极贯彻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惠企政策,2020年全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共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保费201.25亿元,惠及29.04万余户缴费单位,有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二、关于建议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答复意见
我局积极贯彻落实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积极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出台的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将房产税余值减除比例从25%调整到30%,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下调20%。在此项政策的基础上,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再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项政策2019年度和2020年度,我省合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8.5亿元,有力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我省经济长期发展的韧性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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