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你公司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中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本期申报租金收入为195万,2020年你公司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中租赁合同计税金额为90万。
小A收到这个税务疑点懵了,还可以这样比较?自己平时申报时候可从来没有注意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数据和印花税租赁合同的一个勾稽关系。
这突然税务局给出这样一个疑点,确实有点懵,到底有没有少交印花税,小A一瞬间也没反应过来。
冷静下来细想了一下,税务局这样比对好像也有些道理,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租金收入,印花税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这里面确实存在关联关系,合同金额不就是你租金收入嘛,税务局的比对思路好像没错。
但是为什么公司会存在这种差异呢,小A把当时的申报底稿翻了出来。
2019年到2021年期间,公司共签订了3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都是提前一次性收取,如上图。
会计核算上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配比原则,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其中2020年三个合同分摊计了195万的收入。
房产税怎么申报的呢?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需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有的地方要求一次性缴纳,有的地方可以分期缴纳。
公司按照当地的口径,一次性收取房租,房产税也是按租赁期均匀分摊申报的,也就是2020年申报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租金也是195万。
注: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所以,小A把房产税申报的底稿核对清楚了,并没有问题。
接下来她又把印花税申报底稿翻了出来。
印花税小A是按照印花税台账申报的,印花税什么时候申报呢?
《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租赁合同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因为合同签订时候单独列明了不含税金额,所以印花税以不含税价为计税依据,在书立合同当日发生纳税义务。
2020年就签订了一个合同,不含税金额是90万,所以申报数据也是90万。
看完印花税申报底稿,也并没有问题。
税务局把2020年申报表中房租房产税的195万和印花税申报表中租赁合同申报的90万进行对比,发现房产税计税数据远大于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就产生了纳税人少计印花税的疑点。
其实实质上是什么呢?实质上是口径的差异,并不意味着公司少交税款了。
基于此,小A书面回复了税务局此疑点。
××税务局:
经查,公司2020年不存在少交印花税的风险,2020年公司房产税计税金额为195万,系三个合同构成,明细如下:
2020年房屋租赁印花税计税金额90万,系2020年签订的房屋合同,明细如下:
计税基础的差异随着合同执行的完毕会最终保持一致。
特此说明。
附:房屋合同、印花税台账、申报表等证明资料
当然,税务局还可以通过你申报的财务报表的收入数据来匡算你的印花税是否合理,所以,大数据时代,你报出的每一笔数据都可能给你带来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