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政策延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2018-01-26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我局草拟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在当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广东省政府大力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形势下,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市拟将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此举可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我市调整前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一年申报四次和一年申报两次。
二、《公告》出台后,如何申报所属期为2017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土地使用税的税款
三、纳税人如何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于2018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