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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