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2024-06-03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是指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在重大损失发生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20%(含)以上;重大损失发生年度无收入的,在重大损失发生年度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减免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发生严重亏损的。
“发生严重亏损”是指连续三年所得税汇算亏损,且每年亏损额均在对应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20%(含)以上,无收入的年度亏损额在对应年度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减免申请所属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按照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条件、减免幅度等规定执行。
(四)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自不能正常使用当月至恢复使用当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且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困难企业。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纳税人财务报表数据为准。“亏损”是指纳税人依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连续三年是指自申报减免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三年。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在减免税申请报告中写明符合条件的说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发文字号。
3.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文书。
5.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应提供经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文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或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2.受理。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符合困难减免情形但未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区)税务机关核查后按照上述流程即时办理。
五、申请期限
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纳税人应于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六、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6月3日
关于《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七类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1.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发生严重亏损的;3.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5.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6.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且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困难企业;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中,“亏损”是指纳税人依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连续三年是指自申报减免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三年。不符合第二项“发生严重亏损”条件的,暂不予减免税,符合条件后,给予减免税。
《公告》第一条第三项中,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是指省政府明确的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
《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中,破产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
《公告》第一条第六项中,困难企业是指由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且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困难企业,按照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条件、减免幅度等规定执行。
(二)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两类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包括:1.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的办理资料
《公告》第三条第二项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纳税人已准确申报房、土两税税源明细信息的,直接在办税系统获取并经纳税人确认后,可不提供不动产权属类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纳税人已准确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的,直接在办税系统获取并经纳税人确认后,可不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