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03-01-3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陕政办函[2003]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1-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广西地税局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会[2003]15号)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桂财会[2003]15号
各市(地)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企业如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在此情况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持有应收债权的企业向客户收款,并由企业自行承担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企业应定期支付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本息。
在以应收债权取得质押借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在收到客户偿还的款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等。
三、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力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规定中关于对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如实质上构成应收债权贴现,其会计处理应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关于以应收债权为基础的出售、融资业务的披露企业如以应收债权为基础进行上述各类出售、融资等业务,应将有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具体包括:
(一)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出售、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出售、融资业务的应收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其金额、账龄、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等;
(三)以应收债权为基础取得的质押借款的具体情况,如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
(四)作为销售确认的应收债权出售交易,对当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
(五)已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贴现收到的金额、贴现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