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九条政策法规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执行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收入,就负有纳税义务,属于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因所有或者使用房屋、土地而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土地租金收入);门票收入;兴办自养事业以及公益慈善事业所取得的收入;提供宗教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祭典收入、香金、诵经费、安置长生禄位收入、安置往生禄位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收入;政府资助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如存款利息等)等。

个人税收申报不同于社会组织税收申报,个人税收申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收入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负有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就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扶持,是一种特殊优待规定。对非营利性组织给予税收优惠,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对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明确规定:“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获得免税资格后,其收入免征所得税。

取得免税资格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其下列收入免税:(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存在下列情况的,财政、税收部门将依法取消其免税资格:(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其中,因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被取消免税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其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拒不缴纳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税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税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减税免税及退税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税务稽查、纳税档案资料管理等。税收管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指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税收作用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部门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是履行税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体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主办单位:陕西省道教协会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永乐路280号(丽苑168小区西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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