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安全管理责任,整治存量隐患,遏制增量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促进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安全支撑。
二、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加强房屋日常管理,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严禁违法违规改扩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一旦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迅速组织房屋内人员撤离避险。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各地要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掌握房屋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建立排查工作台账和隐患房屋清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排查。遇到台风、雷电、雨雪等极端天气,加强对低洼、临河地段以及老旧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必要时应组织人员撤离避险。受地铁、隧道等重大项目施工影响的房屋,应当做好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
(三)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应当主动采取整治措施,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评估),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督促产权人根据鉴定危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合理选择维修加固、拆除、翻建等解危方式,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不得以非规划发展村庄等理由,阻止合法合理的翻建。对于符合住房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的,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支持,严禁出现因隐患整治致贫、返贫等情况。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整治措施,结合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等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检测市场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供市场自主选择。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鉴定机构应当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挂证、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五、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修管理
六、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工作保障。市县要明确经营性自建房管理牵头部门,加强人员配置、充实专业力量,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问效等职责。乡镇(涉农街道)要依托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产权登记帮办等工作。各地要定期对一线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对自建房隐患排查、安全鉴定、技术服务、隐患整治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跟踪曝光一批隐患突出、违法违规改扩建和装修典型案例,提高产权人(使用人)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要畅通新建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修工程投诉举报渠道并广泛宣传,制定举报奖励办法,违法违规新建、改扩建或装修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应当予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