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2024-08-19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月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月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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